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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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08人看过


有关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

2007年,吴某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租鱼塘的合同,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政府规划用地从而调整收回土地,承租方要无条件服从,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腾出,并且全部损失都是由承租方自负,出租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同时合同终止。

后因政府规划用地调整,需收回鱼塘,村委会要求解除吴某的承租合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承租人这边租赁的土地主要是为遇上了政府规划调整,才导致目前双方土地租赁合同在事实上已经是不可能在履行了所以村委会可以解除双方承租合同

关于租赁合同,经常会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一方要无条件服从,无条件拆除,无条件退出,全部损失自负,另一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该条款的约定一般在我们看来,应当认定为有效,但该约定并不排除承租人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对于该条款中损失自负的约定,可以解释为出租人不需要承担损失但不能否定承租人要求分享拆迁方给与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如果上述条款约定的情况出现如果拆迁方这边是有具体补偿办法的,承租人要求分的,可以参照有关补偿办法对于承租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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