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吴某和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租鱼塘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上政府规划用地从而调整收回土地的时候,承租方需要无条件的服从,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腾出,并且全部损失都是由承租方自负,出租方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同时合同终止。”
之后因为政府规划用地的调整,需要收回鱼塘,村委会要求解除和吴某的承租合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承租人这边租赁的土地主要是因为遇上了政府规划的调整,才导致目前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在事实上已经是不可能在履行了,所以村委会是可以解除双方的承租合同的。
关于租赁合同,经常会到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一方要无条件的服从,无条件拆除,无条件退出,全部损失自负,另一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该条款的约定一般在我们看来,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但该约定并不排除承租人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对于该条款中损失自负的约定,是可以解释为出租人不需要承担损失,但不能否定承租人要求分享拆迁方给与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如果上述条款中约定的情况出现了,如果拆迁方这边是有具体补偿办法的,承租人要求分配的,是可以参照有关的补偿办法对于承租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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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还敢签“阴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