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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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案件分析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190人看过


借款合同案件分析

2014年7月,被告苏某以老家集资建房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十万元,该项借款以现金三万多和转账六万多借给了被告,因为原告和被告是几十年的朋友关系,因此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只能拿出转账凭单六万多元。

2014年10月,在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下,被告以转账方式归还了两万五到目前为止,事隔两年,被告以并没有向原告借钱为由,拒绝归还剩余借款七万五

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7月,被告以老家集资建房为由,向我借款十万元,该项借款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借给了被告,因为我和被告是几十年的朋友关系,因此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只能拿出转账凭单。

其实借贷关系的认定需要两个方面的事实内容:借款合同以及款项交付。所以,这里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现金交付不具备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作用,除非引入其他强力的证据,否则这三万多元很难追回来。其次,单单具有转账凭证,不能排除因为其他事项,导致两人之间有资金的往来,所以,这六万多元需要原告列出更多的证据去将其锁定在借贷关系中。

2014年10月,在我多次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下,被告以转账方式归还了两万五

对于多次请求被告还款,这里牵扯到诉讼时效的问题。理论上来说,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形下,从原告第一次请求还款被拒绝的次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而且,可能还会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去了两年,被告以并没有向我借钱为由,拒绝归还剩余借款七万五。现在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追讨欠款两年时间所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及利息。

关于交通费,误工费的提出需要有切实可信的依据,证明这笔费用与追讨欠款有实际的因果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变通的可能。至于利息,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下,如又在法庭诉讼中提起利息的诉请,那么,应当从起诉之日起,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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