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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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出现两个违约条款,该如何适用?

发布者:赵诗文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637人看过


一份合同出现两个违约条款,该如何适用?

2015年2月,沈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沈某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除了对房屋总价、付款条件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对于逾期付款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是这样约定的,沈某逾期付款超过60日后,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沈某按累计应付款的8%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但在补充协议中,双方还约定:沈某如果没有按约付款,逾期超过60日以上,地产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沈某应向地产公司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沈某仅支付首付款10000元,剩余房款一直没有支付。地产公司多次向沈某进行催讨,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地产公司只能将沈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和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沈某按照补充条款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向地产公司支付20%违约金。

起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应该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补充协议中的约定?

审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两者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完全不同,一是要求支付8%的违约金,一是要求支付20%的违约金,二者金额相差较大。 

起合同纠纷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均为格式条款,且对沈某产生重大利害关系,所以需要审查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没有对沈某履行必要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显然,因为补充协议中没有对违约条款作出必要提示,地产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必要的说明义务,所以对违约金的计算,应遵循公平原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最好。

结合地产公司实际损失情况,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沈某配合地产公司办理该合同的网签备案注销手续。沈某支付地产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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