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甲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A公司借款150万元。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甲自愿将其名下的房屋为之前的借款合同里面的150万元来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甲应该和A公司到有关部门办理好抵押登记的手续;甲应该将一些有关抵押的证书,证明或者是他项权利证书交给A公司;等借款全部清偿后,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在抵押合同里面同时约定,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且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2014年8月,A公司向甲发放了借款,但是甲并没有和A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甲也没有按期还款,A公司于是起诉甲要求还款并履行抵押合同、配合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主张的抵押合同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没有生效。A公司则主张抵押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一种违法的条件,属于无效条件,抵押合同成立了并且生效了。
本起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抵押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对此,存在以下主要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额。不动产物权合同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物权登记是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的。当事人约定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冲突的,所以该条件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并没有生效。这项规定是尊重当事人,以一种约定的方式来排除区分原则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将登记作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应按照附生效条件合同对待。
我们是赞成第二种的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