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病历材料没有及时封存会有什么后果?
鉴定机构因病历材料真实性被质疑而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怎么办?
巨额康复费等费用没有发票能够得到支持?
案情:
2017年黄小某的母亲陈某在广东**保健院自然分娩黄小某,黄小某出生后出现左上臂丛神经损伤,黄小某家属认为是医院的暴力接生行为造成的。经医调委调解,医院同意以借款方式先支付患者的医疗费用,待治疗结束后以医调委最终调解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退补。直至黄小某家属向医院借款21.5万后,医院不再同意黄小某家庭继续借支,医院也不再接受调解,黄小某作为原告遂委托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从2017年医疗纠纷发生后至2022年期间,医患双方没有将病历材料按规定进行封存,在原告提出诉讼时求对相关病历材料进行鉴定时,原告发现被告所提交的病历材料与自己掌握的个别病历材料不一致,以及部分病历记载也与事实不一致,导致原告方对病历材料提出质证意见时,有两家鉴定机构都以原告对病历材料真实性有异议无法采用,鉴定材料不能满足鉴定需要而不予受理鉴定。在放弃对病历材料真实性的异议后,第三家鉴定机构才同意受理鉴定。因医疗损害纠纷一般都会召开鉴定听证会,于是我们利用听证会的机会再次提出医方篡改病历的异议,并提出医方没有及时封存病历材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推定医方对本宗医疗事故有过错等观点,最终经鉴定,鉴定机构认定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56-75%。
在庭审中,被告医方的代理律师以原告无法提供康复费的发票、转账记录收款方不是该康复中心公户、康复中心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理由,主张原告无法证明已支付康复费、即使在康复中心所有接受康复服务也是公益性而无需缴纳康复费用,从而不认可原告七万多的康复费用。我方通过转账记录与康复中心康复收费标准存在关联性、原告只需完成已支付而非不需要证明康复中心已收到康复费用的证明责任分配等理由,反驳了被告方的主张,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判令医院赔偿7万多的康复费。本案最终法院以医方承担65%的过错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30多万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