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与车位买卖合同不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怎么办?
案情:
L某向开发商认购X号车位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及车位平面图都宣传,X号车位为无障碍车位,其套内建筑面积尺寸标记为“2400*5300mm+1200*5300”,即19.08平方米,在L某确定购买X号车位并支付了认购款,但开发商出具的《汕头市商品房认购书》却填写的X号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仅有12.72平方米,与销售宣传严重不符,导致L某没有与开发商签订车位购买合同,L某委托我方为其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案件办理:
办案过程中,我方认为本案的诉争主要在于:消费者与开发商双方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或预约合同关系?开发商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第一,如果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19.08平方米签订车位合同,或因无法签订该面积车位合同时,应赔偿消费者预期利益损失,以及其他违约损失。如果成立预约合同关系,则开发商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开发商在房管理信息平台的备案价低于合同价,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一旦买卖合同关系被认定成立,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备案价出售车位。
第三,开发商展示的《车位平面图》的X号车位面积大于车位买卖合同载明的面积、销售人员的销售引导等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金额赔偿。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欺诈,判决开发商向消费者返还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本案经过二审审理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