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生儿呼吸困难转院供氧中断导致患儿死亡医疗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516人看过

诊疗经过:

XX母亲徐X于2020年9月24日以“停经38+6周,胎动5月余,间断阴道流液1小时余”为主诉至A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瘢痕子宫、单活胎、头位孕3产1孕38+6周、胎膜早破?,于9月25日剖宫产下娩出付XX,其出生后转入儿科,临床诊断为呼吸困难原因待查、糖尿病母亲婴儿等,给予相关治疗后于2020年9月25日转入B医院,于2020年9月25日死亡。

患方意见:

2020年9月24日原告徐X在第二被告A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处入院待产,产检一切正常。9月25日上午进行剖腹产,生下女儿付XX,医生检查一切正常。不久,女儿出现呼吸困难,医生将女儿抱到观察室进行观察近2小时,原告和家属一直在观察室外等待,2小时后告知原告孩子吐血,需要到第一被告B医院处抢救。第二被告联系救护车,由两名医护人员陪同。刚下高速公路时,救护车的氧气罐就使用完毕,而陪同医护人员又不会开启新的氧气罐,女儿在近20分钟时间未吸氧,再次用氧气袋输氧时,血氧浓度已低至20,口腔鼻腔大量出血,送至第一被告南湖院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原告得知此类病情在其他医院就可得到及时治疗,第二被告医护人员严重失职,对患儿病情没有重视、没有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联系的救护车并未提供应有的保障,陪同的医护人员不能掌握基础的应急措施,错过最佳救治时间,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本案侵权发生在2020年,起诉时间是2020年10月28日,故本案不适用新修改的司法解释,而应当适用《C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X高法(2020)7号文件规定,按照2021年度C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5112元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二、原告诉请的医疗费系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所必须发生的费用,不是答辩人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医疗费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并对费用的发生作出合理解释。四、本案的鉴定费应当由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确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而不是由答辩人全部承担。

鉴定机构意见:

1.A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对徐X之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徐X之女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2.B医院对徐X之女的诊疗行为未见原则性过错,与徐X之女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原告申请,某司法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认定A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对被鉴定人付XX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付XX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根据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本院判定被告A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按照50%比例承担原告的损失,被告B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付X、徐X医疗费7480元、交通费1500元、死亡赔偿金351120元、丧葬费22118.5元、鉴定费3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共计:439218.5

二、驳回原告付X、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 患儿出生以后存在呼吸困难,患儿存在宫内呼吸窘迫,所以转上级医院治疗。对于呼吸困难的患儿,氧气治疗是最重要的治疗措施之一。但是在转诊过程汇中,救护车的氧气罐使用完毕,而陪同医护人员又不会开启新的氧气罐,导致患儿长时间没有吸氧最终死亡,医院的过错是比较明显的。

2、 患儿存在吸入性肺炎,且存在肺部出血。一般新生儿因为肺炎导致肺出血的死亡率达到70%,所以患儿自身的疾病还是占很大一步原因。假如在转院过程中没有出现意外,转院成功,患儿的生命安全也会受到肺出血的巨大威胁,这就是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承担50%责任的原因,而不是我们想象中的主要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