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卢XX于2021年8月29日因反复腰部疼痛3年再发加重半个月到A省B县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受压、腰椎椎管狭窄、T11、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并于2021年8月31日在A省B县人民医院处进行了“去椎板减压+L5/S1椎间盘切除+椎间植骨融合+椎弓根钉内固定术”的手术。术中卢XX出现心率、血压降低并当即转ICU抢救,经抢救后卢XX呈昏迷状态,病情危重,于2021年8月31日出院,先后转到梧州市工人医院、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等多间医院住院治疗,截止起诉之日,卢XX仍昏迷不醒,处于植物人状态。
患方意见:
原告于2021年8月29日因“反复腰部疼痛3年再发加重半个月”到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受压、腰椎椎管狭窄、T11、L2椎体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并于2021年8月31日在被告处进行了“L5/S1椎间盘切除+椎间植骨融合+椎弓根钉内固定术”的手术。术中原告出现心率、血压降低并当即转ICU抢救。经抢救后原告呈昏迷状态,病情危重,于2021年8月31日出院。截止到起诉之日,原告仍昏迷不醒,处于植物人状态。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应有的诊疗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原告成为植物人的损害后果。同时,因原告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需要持续治疗,原告认为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原告治疗时间未确定而存在不确定性,应以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更符合事实并更为保障原告利益。
医院意见:
对原告损害的事实与鉴定结论没有意见,同意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对原告请求的部分赔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
鉴定机构意见:
1.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75%;2.原告的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3.原告的伤残程度需要完全护理依赖;4.原告的护理期建议评定为24个月,营养期建议评定为24个月;5.原告的后期医疗费需人民币72000元。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省B县人民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XX赔偿损失997931.31元;
二、驳回原告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 做腰椎手术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或者高位截瘫的案子袁律师代理过七八例,这类纠纷最主要的问题是医院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没有做好对患者脊柱的保护,损害了患者的脊髓导致的。当然也不排除是麻醉过程中麻醉药物过敏导致的,如果是麻醉药物过敏一般医院是没有责任的,所以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 对于成为植物人的患者,肯定是完全护理依赖。但是法院在判决中一般只会让医院前期支付五年的护理费。主要是一方面法院不知道病人的生命会有多长,因为成为植物人的患者因为长期卧床,身体本身因为疾病很差,加上长期卧床的并发症,所以法院无法预料患者的预期寿命。另外一方面是法院也会担心把护理费用一次性判决给原告后,会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比如患者收到钱以后家属对病人不管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