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19年5月7日,黄XX(男,1992年4月7日出生)因“发热4日伴口渴2日”就诊于A卫生院,考虑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予:5%葡萄糖注射液250ml+注射用阿洛西林钠5g,静滴一日2次;复方氯化钠注射液500ml,静滴一日1次;阿奇霉素肠溶胶囊1盒,口服一日1次每次2粒;口服补液盐2袋,口服一日1次每次1袋;0.9氯化钠注射液1支,静滴临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5mg,静滴临时。2019年5月8日,黄XX因“发热6天,口干多饮多尿2天”就诊于B区人民医院,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代谢性脑病;高钾血症;低钠血症;急性肾功能不全;低血容量性休克;肺部感染、呼吸衰竭;爆发性I型糖尿病;睡眠障碍;肝功能异常”,予胰岛素降血糖、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于5月26日好转出院。后原告又多次进行I型糖尿病的治疗。
患方意见:
原告认为在被告在诊疗过程汇中违反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症状应承担责任。
医院意见:
对于医疗费我方认可在2019年5月26日之前的38803.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鉴定意见18天按照100元/天认可1800元,护理费15天,按照69282元/年计算认可2884.5元,误工费20天,认可3793.31元,营养费认可450元,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认可,责任比例我方按照50%承担。
鉴定机构意见:
1.病史采集及体格检查欠全面。对于发热及口渴相关症状描述欠详细,尤其是对于发热的病人,未进行体温的测定;2.地塞米松用药目的不明确,用药依据不充分;3.对口渴、多饮多尿患者的鉴别诊断思路过于狭窄,没有考虑糖尿病等相关疾病的诊断;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见上述)延误了糖尿病的诊断,输注葡萄糖液和糖皮质激素使血糖进一步升高,促进了酮症酸中毒等并发症的发生,故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该损害后果(延误了糖尿病的诊断,促进了酮症酸中毒等并发症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爆发性I型糖尿病少见,医方系最基层的乡镇/社区卫生院,上述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之间的原因力综合评定为同等原因。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鉴定机构是依程序选择的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原告在质证期限内提出的地塞米松的情况,鉴定机构已在不足或过错中提出并考虑,爆发性I型糖尿病确实严重,但鉴定机构也作出了因果关系的说明。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延误了糖尿病的诊断、促进了酮症酸中毒等并发症的发生)酌情承担60%的责任,但对与黄XX的胰岛功能损伤(可能终身胰岛素及降糖药物治疗)不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卫生院赔偿原告黄XX各项损失合计29675.1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本案子中原告认为自身的胰岛素依赖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关,原告患的是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是患者自身先天胰岛细胞不足导致的,和医院的医疗过错无关。医院的医疗过错主要是加重了患者自身的高血糖,导致患者出现了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爆发性I型糖尿病病理基础就是胰岛功能损伤(可能终身胰岛素及降糖药物治疗)与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本案的发生,医生的过失还是比较大。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来说,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来说还是比较常见的,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还是比较明显,误诊确实不应该。但考虑到医院是基层医院且是在少数民族偏远地区,法院让医院承担60%的责任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