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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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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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未查下肢彩超,术中患者肺动脉栓塞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465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16年3月8日,张XX因“左膝跌伤半天”至A市一院急诊,摄X线示:左髌骨骨折。给予石膏固定患肢,回家保守治疗。2016年3月23日至A市一院处复诊,摄片提示:左髌骨骨折,移位明显。为进一步治疗,收住入院。入院诊断:左髌骨骨折。2016年3月25日13时05分在腰硬麻下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伴内固定术”,13时45分手术接近结束时患者突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予以CPR抢救,机械通气等治疗。心跳恢复稳定后21时15分送入ICU进一步救治,予积极脑复苏,升压保证脑灌注治疗后,神智较前转清,自主呼吸恢复。

患方意见:

XX在A市一院治疗发生医疗事故,成为植物人,经B省医学会鉴定,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对此本就有异议,一个正常的人,无原发病,就一个小小的髌骨手术,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用一个子虚乌有的颈动脉窦综合症来推卸医疗事故的责任,致使张XX身体受到严重创伤,从此昏迷不醒而离世,A市一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主张张XX的死亡赔偿金136382元(68191×5×0.4)。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恳请A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七项费用共计260173.58元,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医院意见:

原、被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2017年3月22日经B省医学会出具鉴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相关损失在A市法院(2020)苏0581民初5976号案件中已经进行过处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有部分是属于重复主张,有部分主张过高。由法院依法判决。

鉴定机构意见:

(一)医疗过错分析患者因“左膝所痛、活动受限16天”于2016年3月23日入住医方骨科,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及相关检查,医方诊断“左髌骨骨折”成立,存在手术指征。但医方对患者围术期整体状况评估不足,术前准备不够充分。13:45时手术结束,患者突然出现心率下降后心搏停止,医方子以CPR抢救12分钟左右,患者恢复自主心律。医方抢救过程基本符合诊疗规范,但病历书写不够规范。

(二)损害后果分析2021年1月22日医嘱出院,5月28日患者离院,2022年2月27日在家中死亡。

(三)因果关系分析本例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尚难明确。根据现有资料,临床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患者死亡符合心肺复苏后持续昏迷、长期卧床,年龄增长、器官功能衰退以及相关并发症的转归。患者术后出现心率下降后心跳、呼吸骤停,考虑系急性肺栓塞可能性大(心脏抑制型颈动脉窦过敏性昏厥不能完全排除),具体病因尚难明确,属于手术并发症范畴。患者年龄较大,因“左髌骨骨折”行手术治疗,术后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是导致患者病情进展并最终死亡的主要因素。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进而最终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医方的过错程度、等级资质及与患者死亡的关联程度,建议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XX因“左膝跌伤半天”于2016年3月8日至A市一院急诊,后又住院治疗,手术期间曾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后张XX一直在A市一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1月2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于2021年5月29日离院,于2022年2月27日死亡。经B省医学会鉴定,认定被告A市一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张XX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原、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由于医疗行为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一般通过鉴定等方式予以明确。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证据形式。B省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应对原告因其过错医疗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损失14986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 患者先是在市医学会鉴定,鉴定专家给的是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后患者家属不符鉴定结果,向省医学会提起了再次鉴定,最终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医学会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直无法拜托一个弊端,就是属地管辖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袁律师一般都是建议患方如果有条件就做司法鉴定,尽量不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有些省份只能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比如上海、浙江(死亡的基本都是省医学会做)、江苏,上海的法院只认可医学会的鉴定,浙江和江苏大部分鉴定也是医学会做。

2、 该案例中,患者死亡后没有做尸检,这对患方维权是不利的。现在中国人还是讲究入土为安,家属还是不大能接受尸检,这个袁律师理解,但是我们还是要尽快的转变观念,因为没有尸检现在很多鉴定机构都不受理鉴定委托,这个对患方后期维权及其不利。鉴定机构推荐患者的死亡原因为肺动脉栓塞,术前医院没有查下肢静脉彩超,术前准备确实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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