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妊娠性高血压医院使用降压药物不当造成患者死亡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652人看过


诊治经过:

张某3于2020年9月18日在某大学国际医院建档并进行产前检查。2021年2月22日,张某3主诉“停经30+6周,发现血压高6天”入住某大学国际医院,入院诊断为:1.重度子痫前期、2.妊娠合并肾病综合征、3.低蛋白血症、4.孕30周(孕30+6周,G1PO,头位)、5.阑尾切除术后、6.慢性肾小球肾炎史。同年2月26日,张某3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分娩一早产小于胎龄男活婴即吕某2。同年2月28日6:23,张某3心脏骤停,行开腹探查+经皮穿刺股静脉血滤管植入术+经皮切开右侧股动静脉穿刺ECMO置入术+左侧股动脉探查、修复术,于同日22:30死亡。死亡诊断为:1.重度子痫前期;2.妊娠合并肾病综合征;3.低蛋白血症;4.孕31周(孕31+1周,GIPO,头位);5.阑尾切除术后;6.慢性肾小球肾炎;7.呼吸心跳骤停;8.出血性休克;9.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10.急性肾损伤;11.代谢性酸中毒;12.高钾血症;13.肝功能损害;14.弥散性血管内凝血;15.多脏器功能衰竭。经张某3家属及某大学国际医院共同委托,某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就张某3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3符合在慢性肾小球肾炎的基础上因晚期妊娠出现肾病综合征及伴严重表现子痫前期(重度),并发腹腔积血、多器官出血和高钾血症而死亡。

患方意见:

1.被告未尽正确的产前评估义务,将高危产妇评定为一般风险,孕产期保健档案注明无高危风险,肾内科评估无妊娠禁忌,建议及早妊娠,存在过错;2.被告未尽及时正确的产前诊疗义务,未能及时控制患者的肾脏疾病,即使在尿蛋白持续增高的情况下,未能在第一时间将患者收治住院,延误治疗,致使患者病情加重;………12.被告责任心严重不足,在患者出现低血压及多种不适症状等异常情况后未能及时处理,被告医疗诊疗技术明显不足,未能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医学监控和医学治疗,停用降压药患者血压无缓解时未能及时进一步救治,未能及时对家属进行病危通知,未请示上级医师,未请求会诊,未能及时发现腹腔大量出血,患者入院为二级护理,术后为一级护理,护理级别明显不足,未能及时转入重症监护室,患者在持续低血压电解质紊乱的前提下,被告仍然使用灌肠治疗,加重了低血压、高血钾、失血性休克、DIC、酸中毒等症状,成为最后一根稻草,压垮了患者,最终导致患者突发心脏骤停,属于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

医院意见: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院同意本案的鉴定意见,考虑患者自身的病情,我方认为医方责任应当为同等50%的责任,不同意原告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诉请。针对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因原告尚未进行结算,其预交医院的暂存款应在办理结算时方能确认其实际的医疗费支出,故在原告未结算前本案不应处理医疗费,患者张某3之子的医疗费支出与本案侵权纠纷没有关联性,医院对于张某3之子的诊疗行为并无过错。张某3的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本案发生于2021年2月,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被告认为应当按照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03元计算。同时其主张免除医疗费缺乏依据。对于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及营养费的支出,原告应当提交支出凭证证明其实际支出损失。原告的母亲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付对象。针对鉴定费及尸检费,应按法院确认的责任程度承担。鉴定人出庭费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鉴定机构意见:

1、根据病历记载的情况,患者如果能够在孕28+1周(2021-02-03)产检后立即住院治疗对患者更有利。但医院没有及时安排患者住院应认为医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缺陷。2、审查送检病历医嘱,医方在2021年2月27日全天24小时给予患者硫酸镁总量为25g,已达24小时总量为25g上限,超过会诊建议剂量,对肾功能不全患者的治疗不够合理,尤其是对患者多次反映的硫酸镁引起的不良反应重视不够,仍继续坚持应用降压缺少分析意见。根据病历记录患者的病情,患者在连续和较大剂量应用硫酸镁后身体出现不适表现,对病人不利,医方对硫酸镁剂量、不良反应的监测(膝腱反射、呼吸次数和尿量等)也没有详细监测记录,应认为医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缺陷。3、本案被鉴定人张某3的化验单显示:2021年02月27日6:37血红蛋白103g/L;2021年02月28日6:00血红蛋白52g/L;2021年02月28日7:43血红蛋白32g/L;结合2021年02月27日23:45血压下降(82/59mmHg),符合内出血、血容量不足的临床表现。由于医方对患者的血压变化、临床表现(如腹胀、头晕、乏力等)重视和检查不够,没有及时作出正确诊断和给予及时相应处理,对患者预后有影响。应认为医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缺陷。4、血钾高于5.5mmol/L即可诊断为高钾血症,>7.0mmol/L则为严重高钾血症。本案被鉴定人张某3在2021年2月27日出现高钾血症,血钾化验最高7.88mmol/L,应诊断为严重高钾血症。尽管医方给予了一些相应的降钾治疗,但医方开始给予的降钾治疗措施不够积极和有效,患者高钾血症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对病情不利,存在不足。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张某3入住某大学国际医院治疗,张某3与某大学国际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某司法鉴定所作出了鉴定意见,吕某1、张某1、杨某、吕某2对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中医方承担同等到主要责任之间的责任程度不认可,某司法鉴定所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解释、说明且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本院认为本案鉴定委托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依据充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鉴定结论审核认定的规定,应予采信。根据鉴定意见及张某3死亡的损害后果,本院综合判定某大学国际医院对张某3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65%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大学国际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吕某1、张某1、杨某、吕某2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1768701.55元;

二、驳回吕某1、张某1、杨某、吕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 根据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学组2020年发布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的规定,降低血压常用的药物包括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滞剂、钙离子通道阻滞剂及中枢性肾上腺素能神经阻滞剂等药物,妊娠期一般不使用利尿剂、不推荐使用阿替洛尔和哌唑嗪。硫酸镁不作为降压药使用。妊娠期静止使用薛昂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和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剂。医院在该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大量使用硫酸镁,明显的不符合规范。

2、 患者血钾一直过高,血钾过高可能危及患者和胎儿生命安全,医院没有及时处置,存在过错。高钾血症会导致孕妇心率增快、呼吸机麻痹等,危及孕妇生命安全。

3、 根据患者的尸检报告:张某3符合在慢性肾小球肾炎的基础上因晚期妊娠出现肾病综合征及伴严重表现子痫前期(重度),并发腹腔积血、多器官出血和高钾血症而死亡。患者的出现血红蛋白降低和血压下降,医院并没有及时处置,存在过错。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