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1年12月5日早,患者王某某因“腹痛2天”到A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内科就诊。完善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1.腹痛:肠痉挛?2.便秘;3.肠梗阻待排。”门诊输液对症治疗,输液完成后给予“肥皂水600ml”灌肠处理。灌肠后发现有少许淡红色液体,给腹部立位平片检查显示:腹部立位平片未见明显异常,值班医生告知王某某目前暂时排除肠梗阻,家属带王某某离开医院回家。12月6日8:25,王某某因“腹痛约8小时”家属将其送到A市人民医院就诊,经急诊行肺部、腹部CT、心电图及抽血检查,诊断为:1.弥漫性腹膜炎原因待查(腹腔空腔脏器穿孔?);2.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3.AECOPD(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4.肺部感染。因病情危重,A市人民医院以“急性腹膜炎”出具《云南省分级诊疗转诊证明》,于2021年12月6日12:55由救护车护送将王某某转至B州人民医院诊治。2021年12月6日14:38以“腹痛待查”收住B州人民医院普外二科,完善相关检查后诊断为:1.腹痛待查、直肠周围感染;2.双肺肺炎;3.高血压病;4.肾功能不全;5.双下肢肿胀待查;6.心率失常?7.贫血。急诊完善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心电图、CT等相关辅助检查;加强生命体征监测,予禁食、抗感染、控制心衰、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于2021年12月9日11:00自动出院。出院诊断:1.感染性休克;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直肠周围感染;4.急性阑尾炎;5.急性心率衰竭;6.I型呼吸衰竭;7.代谢性酸中毒;8.肾功能不全;9.腹腔、盆腔积液;10.低蛋白血症;11.低钾血症;12.贫血;13.双肺肺炎;14.慢支炎、肺气肿;15.双侧基底节区、双侧侧脑室前角旁腔隙性脑梗塞;16.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17.脑萎缩;18.脂肪肝;19.双肾囊肿。王某某出院后于2021年12月10日04:00在家中死亡。
患方意见:
2021年12月5日,原告母亲王某某因腹痛2天,到被告处就诊,因被告护士行灌肠术,造成原告母亲王某某肠穿孔,行DR检查后,被告未留王某某在医院补救,却告知王某某及家属回家,致王某某腹盆腔感染,病情迅速恶化,次日晨经送A市人民医院急诊,因病情危重,随即由A市人民医院救护车转送B州人民医院救治,住院4天,因无手术指征,抢救无望,在尚余一口气时,B州人民医院医生善意建议出院,回家善后,原告遂于2021年12月9日11时许为母亲王某某办理出院回老家,后王某某于2021年12月10日凌晨4:00时许在家中死亡。原告认为,母亲王某某的死亡是被告行为所致,且明知灌肠穿孔的后果,却不以己之医技医德、应急预案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挽救,却告知王某某及家属“不咋个”而遣其回家,在王某某病情恶化、危重后,对患者家属筹集医疗费的请求又置若罔闻、态度恶劣,原告认为应该让医院承担90%的责任。
医院意见:
首先对患者王某某的死亡表示遗憾;二是在为患者王某某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我院确实存在过失,对此我院不予否认,但患者王某某的死亡也与其本身存在严重的自身疾病以及原告放弃治疗有关,因此,望法庭判决时给予考虑,减轻我院赔付责任;三是对原告的诉请不完全在合理范围以内,我院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及符合我院自身比例的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请法庭对原告诉请给予合理认定。
鉴定机构意见:
2022年1月25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1】(病理)鉴字第3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女,78岁)死亡原因为灌肠结肠穿孔、腹盆腔感染、感染中毒性休克、衰竭死亡”。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1.灌肠操作存在肠道损伤;灌肠后患者出现不适,虽及时完善了腹部平位片未见明显异常,但未留观。2、医方灌肠操作致肠道损伤。灌肠后患者出现不适,虽及时完善了腹部平位片未见明显异常,但未留院观察病情变化,致患方腹腔感染病情加重,发展为感染中毒性休克,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3、患者因腹痛、便秘就诊,有灌肠指征,肠穿孔为灌肠无法完全避免的并发症……4、患者高龄、基础疾病多,病情进展快,且在医院建议拟急诊手术时,由于家属考虑麻醉风险、手术风险、经济费用等原因,放弃手术治疗,并自动出院。结论为“王某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A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医院: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被告A市第二人民医院在为王某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有灌肠指征,灌肠后王某某出现不适,虽及时完善了腹部平位片未见明显异常,但未留院观察病情变化,致王某某腹腔感染病情加重,发展为感染中毒性休克,A市第二人民医院存在过失和过错,该过失行为与王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同时分析认为:王某某高龄、基础疾病多,病情进展快,且在医院建议拟急诊手术时,由于家属考虑麻醉风险、手术风险、经济费用等原因,放弃手术治疗,并自动出院。而原告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重新鉴定,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及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结论,酌情由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A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3527元。
二、由被告A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因为肠梗阻导致肠道狭窄或完全堵塞,在次情况下灌肠确实容易造成肠穿孔,肠穿孔属于灌肠治疗的并发症。但是袁律师认为存在肠梗阻行灌肠治疗还是要谨慎采取,特别是肠梗阻的病因和肠梗阻的类型还不清楚的情况下。行灌肠治疗后,要让患者留院观察,特别是已经在灌肠后发现淡红色液体,说明存在新鲜的出血。
2、因为患者本身存在肠梗阻加上患者年龄相对较大,免疫力没有一般的人强,所以患者因为感染导致死亡。患者的死亡与患者自身疾病和年龄还是存在一定关系的,法院判决医院承担90%的责任还是比较高,袁律师认为医院承担60-70%的责任比例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