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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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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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镜手术损伤血管造成患者休克死亡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518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21年4月25日,张某某因“胆管扩张症、胃溃疡”到A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4月28日行“腹腔镜下胆总管囊肿切除、左半肝切除、胆囊切除、胆肠吻合术”。术后张某某出现胆漏、胆管炎等症状,被告于2021年6月4日请外院教授行“腹腔粘连松解、胆肠Roux-en-Y吻合术”。张某某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出现腹腔内出血,于2021年6月18日死亡。

患方意见:

2021年4月25日,张某某因查体发现“先天性胆管扩张”后到A市人民医院诊疗,经被告2021年4月28日行“腹腔镜下胆总管囊肿切除、左半肝切除、胆囊切除、胆肠吻合术”,同年6月4日行“腹腔黏连松解术”两次手术治疗,于2021年6月18日死亡。被告在对张某某的治疗中存在多次违规、失误与过错。张某某的死亡完全是因为被告诊疗、术后诊断错误等多种原因导致,事后被告用各种方式掩盖、推卸自己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医院意见: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90%比例承担责任的问题,我方不认可,根据鉴定报告意见书结论,我院的诊疗过错与张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原因,被告愿意在同等责任下承担本案的相应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明细待原告提交证据后再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鉴定机构意见:

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XX司鉴【2021】法病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张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合并腹腔感染,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A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一定医疗过错。院方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张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原因(建议:医疗过错损害参与程度评定为40%-60%)。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当得到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A市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一定医疗过错。院方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张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原因(建议:医疗过错损害参与程度评定为40%-60%),原告虽然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但鉴定机构针对该异议出具了书面回复意见,并就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解释,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45589.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 我们从这个案例中,患方可以得出一些维权经验。虽然鉴定机构鉴定下来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40-60%,但是患方依然坚持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90%,最终法院让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60%。如果在起诉时,患方认可了鉴定机构的责任比例,最终法院可能让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是中间值50%,这样医患双方都满意。但是患方并没有认可鉴定机构给出的责任比例,法院最终按照鉴定机构建议的最高责任比例让医院承担责任。

2、 这种腹腔镜手术,手术的难度和我们腹腔的情况存在很大的因果关系。对于一些存在腹腔粘连的患者,手术难度则比较高,手术过程中医生需要拨开粘连的组织,在此过程中就容易损伤患者的器官或者重要血管。但这并不是说医生没有责任,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必要要对重要的器官和血管尽到合理的注意与保护义务,没有尽到此责任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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