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2021年3月8日,蔡XX因右上腹疼痛3天伴恶心呕吐至A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胆囊炎伴胆囊结石、腹腔粘结、肝囊肿、肝内钙化灶、脂肪肝。”2021年3月12日,蔡XX进行腹腔镜下腹腔粘结松解+胆囊切除术。2021年4月8日,蔡XX出院。2021年4月19日,蔡XX身体不适到A州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肝功能异常、胆囊切除术后、黄疸、左前分支传导阻滞。” 2021年4月28日,蔡XX至B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2021年5月1日,蔡XX至某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就诊,2021年5月4日,多普勒超声:“肝多发囊肿肝内胆管扩张胆囊切除术后胆囊窝积液,内见引流管脾稍大。”上中下腹部CT平扫+增强(腹部):“胆囊切除术后改变,胆囊窝包裹性积液引流中,结合病史考虑胆漏可能,肝内胆管扩张。肝脏囊肿。脾大。子宫右后壁肌瘤伴钙化可能。附见:两肺下叶感染。”2021年5月5日,MRCP(MRCP):“胆囊切除术后改变,胆囊管hemolock旁局限性积液。左右肝管汇合处和肝总管狭窄。”2021年5月10日,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肝内胆管显影,胆管下段未显影,请结合临床。”因第一次手术收创口未恢复,某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无法立刻为蔡XX施行第二次手术,2021年5月15日,蔡XX出院。2021年5月20日,蔡XX至A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7天。2021年8月3日,蔡XX至某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8月10日进行肝总管狭窄成形+胆肠吻合+肠粘结松解术。
患方意见:
2021年3月8日下午约3时,原告蔡XX因右上腹胀痛不适到被告A州人民医院就诊,经该院医护人员进行相关化验及检查、符合住院条件,遂安排住院并进行下一步治疗。原告入院后于2021年3月12日行腹腔镜下腹腔粘连松解+胆囊切除术。2021年3月24日,行胆囊窝及肝左叶周围“超声引导下腹腔穿刺置管引流术”,在超声引导下进行盆腔积液穿刺抽液,术后进行保肝、镇痛、促进胃肠动力及补液等治疗。4月5日,拔除引流管,原告感觉病情较为好转,2021年4月8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4月20日开始高烧不退且全身出现黄胆症状,发现异常后,于2021年4月26日到被告办理转院手续后到B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原告肝内胆管扩张,肝门汇管区结构显示不清。原告找到被告进行协商后到C省第一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胆管损伤、胆囊肿(左肝)等,因原告上次术后伤口还未愈合,C省第一医院无法进行下一步治疗,原告只能回家休养。后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在C省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胆管损伤、胆漏等,精细解剖其内部结构,见胆总管已离断。2021年8月10日,进行胆肠吻合手术,2021年8月17日出院。2021年12月10日,原告到某省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肝S8段肝缘处异常信号影显示钙化。因被告行为直接导致原告胆总管离断,给原告带来终生的伤害和痛苦,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意见:
一、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我方只认可5张正式发票;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每天70元计算;营养费没有依据请酌情考虑;护理费应按照居民服务人员工资价位中档33050元/年计算;误工费因原告2021年3月8日之前的收入证明未提交,造成损失后的费用也未提交,不予认可;交通住宿费应当按照就医人员的地点、人次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二、责任方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有自身的疾病,医疗机构的损害不存在故意,赔偿按照主次责任4、6比例承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三、原告住院6次的费用,4次A州人民医院、2次浙江医院都由被告垫付,合计90771.28元,该费用应该按照责任比例予以扣除。
鉴定机构意见:
A州人民医院在对蔡XX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被鉴定人蔡XX因胆总管离断胆汁漏行胆肠吻合术属八级伤残;被鉴定人蔡XX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被鉴定人蔡XX后续治疗费用约为3000元,仅供参考,如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情况(如物价上涨、并发症等),建议以临床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对原告多次住院治疗、身体损伤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手术难度大,手术本身存在一定风险,故酌定A州人民医院对蔡XX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州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蔡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67982.97元;
二、驳回原告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蔡XX入院后2021年03月12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2天(3月14日)发现胆漏,没有及时去进一步行磁共振、MRCP检查进一步判断胆道损伤原因,以及去评估是否引流充分。早期在胆管及周围组织尚未高度水肿的时候,明确胆道损伤的具体情况,便于早期手术干预和一期修复,减少远期病情复杂及处理困难。到后期就只能引流后待二期处理。
2、医院在术中能分离解剖处胆囊颈管及胆囊动脉的情况下出现胆管横断伤,术中未谨慎辨识与操作;术后次日便发现胆漏,在医院配备核磁共振设备的条件下未及时去检查明确胆漏的原因,失去早期手术干预及一期修复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