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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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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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道手术术后感染造成患者出现脓毒血症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907人看过


诊疗经过:

2020年5月21日,单XX因反复腹痛2月,入A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入院诊断:1.腹痛、消瘦原因待诊,胰腺占位?肠道占位?2.慢性胃炎;3.便秘;4.肝囊肿。6月15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结肠次全切除+直肠升结肠侧侧吻合+阑尾切除术,术后给予补液营养支持、抗生素预防治疗感染等对症治疗。术后患者XX出现脓毒MODS(脑、血液),2020年7月27日单XX出院诊断:1、顽固性便秘;2、脓毒症MODS(脑、血液);3、慢性非萎缩性胃炎;4、肝囊肿;5、宫颈腺体囊肿。

患方意见:

2020年5月21日,单XX因反复腹痛2月,入A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入院诊断:1.腹痛、消瘦原因待诊,胰腺占位?肠道占位?2.慢性胃炎;3.便秘;4.肝囊肿。6月15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结肠次全切除+直肠升结肠侧侧吻合+阑尾切除术,术后给予补液营养支持、抗生素预防治疗感染等对症治疗。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给单XX造成脓毒MODS(脑、血液)。由于被告诊疗不当,单XX疾病不但未治愈,反而造成脓毒症MODS(脑、血液)。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决。

医院意见:

A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患者诊断准确,治疗及时、合理。原告单XX所诉无事实及医学依据。1.单XX所指“耽误患者病情,治疗不合理,导致患者缺血缺氧脑病”的说法违背客观事实。患者术后出现感染、贫血、病情加重,我院均积极给予抗炎、输血、输注血小板等对症治疗,转重症医学科治疗,请血液科、神经内科、心理科等相关科室会诊,协助诊疗。诊疗过程及时、准确,并未延误治疗。2.单XX术后出现感染、出血并发症,属于术后常见并发症,术前相关风险已告知家属,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已签字。关于单XX出现神经功能障碍,属于脓毒症相关脑病,属于感染较重患者常见的合并症,医院均给予积极抗感染等对等治疗。综上所述,被告A医学院附属医院认为本案中对单XX诊断正确,治疗及时、得当,治疗行为符合医疗治疗规程。

鉴定机构意见:

患者单XX患有慢性功能性便秘疾病,引起腹痛症状,已对其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具有医学干预指征。A医学院附属医院给予患者内科保守治疗效果不佳情况下,医院经多学科共同讨论,并征得患方同意转入外科进行手术治疗,符合患者病情的医学治疗原则,也体现了对患者病情的充分关注。但医院在术前针对患者便秘类型,以及保守和手术治疗利弊等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在术后患者检验指标和曾有发热症状提示存在感染病情时,未能及时、充分分析感染病因,未能充分检查和及时诊治,以及停用抗菌素对患者感染病情控制不利。因此,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术后发生脓毒症MODS(脑、血液)病情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同等原因范围。请法庭在本次技术鉴定评价基础上,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医院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

法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单XX至被告A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已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医疗活动,应具备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技能,并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等基本责任和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A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原告单X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原告单X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北京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京)XX司鉴[2021]医鉴字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单XX在被告A医学院附属医院诊疗期间,A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单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单XX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次要~同等原因程度范围,故被告A医学院附属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被告A医学院附属医院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比例为40%。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医学院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单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及住宿伙食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521472.82元;

二、驳回原告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律师意见:

1、 对于这种术后发生感染,在临床上还是经常遇到。术后感染属于常见的术后并发症,对于医疗过错鉴定来说,属于并发症范畴的过错,医院一般都是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袁律师以前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工作时,遇到到行ECPR手术造成胆管破裂感染的,遇到过阑尾炎术后感染休克死亡的,遇到过肠道手术术后肠管破裂感染死亡的案例,最终鉴定专家都是给的是次要责任。很多患者在看到鉴定机构给次要责任的时候表示很不理解。患方认为如果不是医院的过错造成感染,患方这样思考并没有错。但是首先患者的病情就需要做这类手术,这类手术就有造成术后感染的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为术后感染本身就难以避免,让医院承担太大的责任本身就不符合客观规律。

2、 鉴定机构在给出次要到同等责任比例的建议,建议法院根据以下因素去考虑医院责任比例的大小:(1)患者慢性功能性便秘病情保守治疗效果不佳,手术是其病情治疗方案,具有PICC置管指征,客观上存在相关感染风险;相关医学告知尚难以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内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和经外周置入的中心静脉导管知情同意书中,体现了存在感染风险的内容;(3)医疗过错;(4)医疗水准;(5)告知不是单纯技术鉴定评价问题,还涉及法律层面评价,即告知对患方知情选择的影响程度,尚需法庭进一步审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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