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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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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失病历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893人看过


诊治概要:

患者巫XX,女、19551130日出生。因“双眼近视,看物不好6年”,于2017924日到成都A医院诊治,诊断为“双倂发障、双高度近视眼病。于2017924日行OD-PC-IOL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发现右眼不适,诉眼球萎缩、不能视物。在患者的病历中缺少重要的病历资料“手术记录单”和“人工晶体识别条码”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双眼并发白内障、双眼高度近视的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术前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2、患者双眼高度近视多年,术前患有角膜斑翳、视网膜病变,均对视力有直接影响。

3、根据现有鉴定资料,未见“手术记录单”及“人工晶体识别条码”。

4、如果 “人工晶体识别条码”与手术同意书第九条相符、手术操作不违规,则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眼部病情状况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5、如果 “人工晶体识别条码”与手术同意书第九条不相符、手术操作存在违规,则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眼部病情状况有因果关系,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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