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患者肖XX,女、1985年9月4日出生。因“发现颈部包块2年+”于2018年7月6日入住A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甲状舌骨囊肿?7月7日修正诊断为:腮裂囊肿,行腮裂囊肿切除术。7月13日患者出院。2018年12月4日患者因“甲后瘘管术后伸舌偏斜4月余”入住某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为1、左舌下神经瘫痪;2、甲舌瘘管术后,行颈部探查舌下神经吻合术。2018年12月15日患者出院,出院时患者左侧舌体部分萎缩,伸舌活动受限(轻度)。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的术前诊断成立,具有手术指征,术前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2、医方对患者腮裂囊肿的诊断不成立;术后怀疑患者存在舌下神经损伤,但告知不充分。患者舌下神经断裂客观存在,与医方手术操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3、目前患者舌下神经吻合术后8月,舌下神经功能有部分恢复,但仍存在舌体部分萎缩、语言不畅。
笔者认为患者因为医院的误诊最终导致舌下神经受损,造成患者舌体部分萎缩、语言不畅的损害后果,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患者的伤残等级应该为十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