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患儿陈XX之子,男、2018年6月6日出生。其母陈XX,42岁,因“停经38+3周,规律腹痛3+小时”,于2018年6月6日入住A县妇幼保健院,诊断为:G2P138+3周宫内孕Lo单活胎临产、胎儿窘迫、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急诊行剖宫产术,娩出一男活婴,体重2300克、身长46公分,apgar评分7—8—10分,羊水Ⅱo粪染,轻度窒息,以“新生儿轻度窒息、足月低体重儿”转入儿科,经心电监护、吸氧、保暖等综合治疗,患儿病情进一步加重,呼吸困难,于2018年6月8日转入B市妇幼保健院,6月9日早上6:40患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孕妇的入院诊断正确,实施剖腹产手术指征明确,手术经过顺利。
2、新生儿出生时轻度窒息,系足月低体重儿,在儿科治疗期间医方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3、根据鉴定资料,患儿系新生儿败血症、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该例患儿母亲孕后期无全身感染、无胎膜早破等病史,患儿感染的临床表现不典型,导致早期诊断困难。患儿的死亡主要与疾病本身有关。
4、患儿出现病情变化时,医方提出转院是正确的,但转院时间过长,也与患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为医方在患儿发病后两天才转院,客观上存在转院不及时,如果患儿转上级医院行规范治疗,可能避免死亡的结局。
综上,患儿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儿家属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儿家属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