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概要:
患者何XX,女、1987年6月1日出生。因“停经37天,下腹隐痛3天”,于2018年4月23日入住成都市A医院。入院诊断:1、附件包块性质待查⑴卵巢囊肿 ⑵异位妊娠待排2、宫内早孕。4月24日行电视腹腔镜下右卵巢囊肿剥除术、右输卵管开窗术、诊刮术。2018年4月30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右卵巢黄体囊肿、右输卵管妊娠?患者出院后在该院复诊,下腹部间歇性疼痛,阴道流血。5月17日在某大型三甲妇幼保健院门诊查βHCG3450miu/ml,5月20日在其他大型三甲医院查HCG2329miu/ml。患者5月16日、20日、23日、6月6日分别在某大型三甲妇幼保健院、其他大型三甲医院进行彩超检查,发现左卵巢内4-125px囊性占位。2018年6月18日患者入住某省人民医院,诊断为“持续性宫外孕?”,予抗感染、止血等治疗后行化疗治愈,2018年7月2日出院。
医疗行为分析:
1、根据患者病史及体征,医方对患者实施腹腔镜探查术及相关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方法选择得当。
2、2018年4月30日检查血HCG3420miu/ml,医方对患者出院时机掌握欠妥,5月9日复查血HCG4621miu/ml,在HCG继续增高情况下,应住院治疗。
3、腹腔镜下输卵管开窗术治疗宫外孕,有术后发生持续性宫外孕的可能。患者术后发生持续性宫外孕,与宫外孕疾病本身的特性有因果关系,但也与医方的后续诊治不力有一定因果关系。
综上,成都市A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