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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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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后大出血死亡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3952人看过



诊治经过:

患者李xx,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因“孕38+6周,诉腹痛2+小时”,于20206月14日凌晨2︰00急诊到成都市某乡镇中心卫生院,因“孕妇交待为悬垂腹,考虑可能存在头盆不称,经阴道分娩可能性小”,于2︰20转县人民医院。凌晨3︰00患者转入县人民医院,诊断:G3P1+138+6周宫内孕RO活胎临产、轻度贫血、胎儿窘迫。凌晨4︰00患者经阴道娩出一男活婴,评分3-5-7分。患者分娩后出现阴道大量出血,血压下降、意识模糊,经补液、药物收缩、按摩子宫等无效,于7︰00行剖腹探查、子宫全切除术。术后患者血压一度正常,但继后患者手术切口广泛渗血,血压下降,药物止血效果不佳,6月15日凌晨3︰00再次剖腹探查止血、引流,9︰30转入成都市某大型三甲妇女儿童医院ICU,诊断:1、产后出血 失血性休克、子宫破裂、子宫全切除术后;2、心跳呼吸骤停;3、急性肾功不全;4、DIC;5、双肺肺炎;6、多器官功能障碍;7、失血性贫血(中度);8、代谢性酸中毒;9、胸腹腔积液。经救治无效,患者于20206月23日死亡。

医疗分析:

1、该案例中,孕妇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子宫破裂引起产后大出血导致的失血性休克,继发性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不全、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代谢性酸中毒等疾病。产后大出血的原因主要归为4T,即宫缩乏力(tone)、创伤(trauma)、组织残留(tissue)、凝血功能异常(thrombin),既往以子宫收缩乏力最为常见,子宫收缩乏力往往是女性不注意保护自己,多次清宫导致子宫壁变薄,从而导致子宫收缩乏力。该案例引起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顺产过程中用力过度导致子宫撕裂。

2、成都市某乡镇中心卫生院考虑孕妇为悬垂腹,存在头盆不称,经阴道分娩可能性小,予转上级医院合理,虽未就近转院,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3、产后大出血抢救成功率的关键在于“早、快、及时”,包括:准确评估失血情况;尽快呼救,多学科联合抢救;选择合适的药物及手术方式尽快止血;快速补液,及时输血。(参考:刘兴会、何镭,产后出血的预防和处理,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20,36(2))

县人民医院将产妇接入产房后,因胎儿心率不齐,行人工破膜后顺产,胎儿娩出后发生产后出血,给予缩宫素治疗、产道检查,发现阴道、宫颈撕伤行修补术符合诊疗常规。但对子宫破裂,产道撕裂伤所致的产妇失血、休克认识不足,延迟了子宫切除时机,输血时间延迟,致产妇发生休克时间过长,继发DIC、多器官功能损害,与最终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产妇系经产妇,分娩过程顺利,子宫破裂无明显先兆,为临床早期诊断子宫破裂带来困难。

综上,某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孕妇的死亡存在因果关心,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孕妇死亡的过错参与度是80%,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产妇系经产妇,分娩过程顺利,子宫破裂无明显先兆,为临床早期诊断子宫破裂带来困难,这个因素占20%。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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