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患者高XX,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因“呕吐、腹泻、发热1天”,于2018年9月4日19时许到A医院急诊就诊,初步诊断为:“感染性腹泻”予以补液、抗感染、解痉等治疗,患者仍腹泻。2018年9月5日10时收入该院消化内科,诊断为:腹泻原因待查:1、感染性腹泻2、肠道肿瘤?3、消化吸收不良,予以纠正水电解质平衡、抗感染、补液等治疗。因病情进一步加重,于2018年9月6日20:25转入EICU,经多科会诊抢救,患者病情仍重,2018年9月9日13:00患者家属放弃治疗,于2018年9月9日13:37宣布患者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感染性腹泻、感染性休克2、多器官功能衰竭3、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
医疗行为分析:
1、2018年9月4日医方对患者急诊初步诊断“感染性腹泻”成立,予以补液、抗感染、解痉等治疗不违规。
2、2018年9月5日患者仍腹泻,医方收患者入消化内科,入院诊断“腹泻原因待查:1、感染性腹泻2、肠道肿瘤?3、消化吸收不良”,补充诊断:“感染中毒性休克”成立,予以纠正水电解质平衡、抗感染、补液及病原菌搜寻等检查、治疗不违规。
3、2018年9月6日因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医方将患者转入EICU,行多科会诊抢救符合诊疗常规。
4、医方与患方的书面沟通记录完整。
5、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医方存在多处病历记录不规范,如急诊病历无日期、时间、血压记录,无留观病历记录等,未能反映患者在急诊留观期间的诊治情况。
(2)医方对患者抗休克治疗未达到预期效果时,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调整措施。
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者病情的进一步演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患者为老年女性、病情重,进展迅猛,并发感染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几率大。患者死亡主要与疾病本身及在治疗后期患方放弃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也与医方的过错存在一定关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30-40%)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家属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