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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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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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男科疾病不规范造成患者损害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1357人看过


诊疗经过:

患者黄XX,男,19861022日出生。因“勃起不坚硬、射精过快.45年、(阴茎短小)”,于202115日到A男科医院门诊就诊,门诊病历记录:“伴有尿不尽、阴囊潮湿”等症状,门诊诊断为:1、性功能障碍2、细菌性前列腺炎3、包皮过长。术前诊断:包皮过长、早泄、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当日在静脉复合麻醉下行:1、包皮环切术2、阴茎背神经选择性阻断术3、阴茎背深静脉结扎术,术后行抗炎及物理治疗。2021117日拆线后患者离院。患者诉离院后出现尿频、尿急、小便刺痛等症状。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诊断细菌性前列腺炎、包皮过长、早泄成立,有“包皮环切术”指征,术后行抗炎及物理治疗不违规。但未经规范治疗早泄,行“阴茎背神经选择性阻断术”欠妥,术前告知不足。因为造成早泄的原因不一定是神经过于兴奋,也可能是心里或者其他因素造成。在没有经过规范治疗排除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医院“阴茎背神经选择性阻断术”欠妥“阴茎背神经选择性阻断术”有可能会产生尿频的并发症,医院并没有在术前告知。

2、医方诊断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依据不足,行“阴茎背深静脉结扎术”的手术指征不够,术前告知也不够充分。因为患者自述治疗前后均有晨间勃起、性生活,所以医方诊断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依据不足

3、医方病历记录不规范,诊断多处记录不一致,治疗记录不完整。

4、慢性前列腺炎难以完全根治,易反复发作。患者目前的尿路急惹症状与前列腺炎疾病有关。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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