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概要:
患儿杨XX,女、2017年8月20日出生。因“咳嗽1天,腹泻2次”,于2017年10月15日到成都市某区妇幼保健院门诊就诊,诊断为:上感、腹泻。予抗菌、止咳、止泻药物口服。当日下午5点50分,家长发现患儿面色苍白,四肢发凉,到该院复诊。医院以“咳嗽4天,呻吟,发绀2小时”收入门诊救治。诊断为:1、支气管肺炎 2、心肌炎? 3、心力衰竭? 入院后予吸氧、强心、利尿、心电监护,经120出诊转入市某大型三甲专科儿童医院,入院诊断为:1、呼吸困难原因待查:①爆发性心肌炎?②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③先天性心脏病?④支气管肺炎?2、急性心力衰竭 3、心源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患儿于2017年10月16日凌晨0点15分死亡。患儿死亡以后,家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行尸检,患儿的死亡原因为暴发性心肌炎。
医疗行为分析:
1、根据临床病历资料及尸体解剖报告,患儿病情符合暴发性心肌炎的发生发展,该病起病急、病情进展快,发病初期症状不典型,早期诊断困难,死亡率极高。
2、患儿首诊时以干咳、稀便为主要症状,全身情况较好,成都市某区妇幼保健院给予抗感染及对症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因为患儿年龄较小,症状不明显,诊断存在困难。
3、数小时后患儿病情骤转直下,到成都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复诊考虑为:①支气管肺炎②心肌炎?③心力衰竭?给予吸氧、建立静脉通道、强心、利尿、心电监护等处理后,转成都市某三甲儿童专科医院进一步救治,终因患儿病情危重,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患儿的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
4、成都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在患儿复诊时,不应以救护车上急救设备不全,惧怕患儿途中死亡为由延误转诊时间,与患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5、成都市某三甲儿童专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综上,成都市某区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儿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其他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儿家属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