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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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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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宫内窘迫造成脑瘫,医患双方过错点分析展示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507人看过


诊治经过:

孕妇张XX,女,25岁。2021年5月5日因“停经41周,咳嗽5天”入住重庆市巫溪县某医院,孕妇孕中期无明显早孕反应,NT、唐筛、地中海贫血检查无异常,产检提示乙肝大三阳,5天前受凉出现咳嗽,入院诊断:1、G1P0孕41周待产;2、妊娠期糖尿病;3、脐带绕颈;4、乙肝大三阳;5、上呼吸道感染。孕妇于2021年5月5日10:05分进入产房待产,胎儿胎心120次/min。根据分娩记录记载,2021年5月6日01:30分护理人员根据医生医嘱停止了孕妇的胎心监测,后至2021年7:03分一直无胎儿胎心监测记录。2021年7:03护理人员开始对胎儿进行胎心监护,胎心监护发现胎儿胎心只有60次/min(正常值:110-160次/min),护理人员立即报告医生,医生指导产妇行左侧卧位、面罩给氧,7:20医生指导产妇正确用力,7:40行侧切手术,7:48胎儿娩出。新生儿出生Apgar评分:2-4-0分,面色苍白,立即转新生儿科治疗。新生儿科以“出生时窒息复苏后31分钟”将患儿收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3、新生儿脑瘫/脑出血?;4、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5、心肌损害?6、先天性心脏病?;7、头皮血肿。入院后医生给患儿行气管插管,同时查血气等辅助检查,经治疗患儿病情一直无改善,2021年5月20日转重庆某大型三甲儿童医院行进一步治疗,经治疗患儿病情初步稳定,但出现永久性不可逆性脑损害。家属考虑自己经济因素和其他因素后,放弃对患儿的继续治疗,出院回家。出院诊断: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3、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4、新生儿缺氧性脑病;5、右额叶出血;6、房间隔卵圆孔未闭;7、心肌损害;8、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9、乳酸酸中毒;10、凝血功能异常;11、电解质紊乱;12、头皮血肿;13、暂时性甲状腺功能障碍(低T3综合征);14、呼吸暂停;15、继发性癫痫;16、漏斗胸。

医疗行为分析:

(一)医院存在的问题:

1、2021年5月6日01:30分医务人员停止对产妇胎儿的胎心监护,违反了诊疗规范。根据诊疗临床诊疗规范,医务人员应每隔1-2小时对胎儿胎心进行监测。胎心监测的作用是通过胎儿的胎心的变化反映胎儿在宫内的呼吸情况,如果胎儿胎心出现异常,医务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让胎儿尽快娩出。医务人员停掉了对胎儿的胎心监测,导致胎儿胎心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置,最终导致患儿重度窒息。

2、根据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2016年发布的《阴道手术助产指南》的规定,当胎儿出现窘迫时是阴道手术助产的指征(备注:阴道助产手术是指术者利用产钳或胎头吸引器帮助产妇于第二产程快速娩出胎儿的过程。)。本案例2021年7:03分的胎儿胎心检测数据是60次/min,出现了明显的呼吸窘迫。产妇无行无阴道术助产手的禁忌症,医务人员并没有为产妇行阴道术助产手术,使胎儿尽快从产道娩出,解除胎儿的呼吸窘迫,客观上加重了胎儿的脑部缺氧损害。

3、产妇因“停经41周,咳嗽5天”入院,产妇的孕期超过了正常周期1周(正常是40周足月),且存在妊娠期糖尿病、乙肝大三阳和上呼吸道感染,是属于明显的高危产妇,医院不应当让孕妇顺产,应当通过剖腹产让娩出胎儿。

4、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况。产妇病历中的待产记录记载,胎儿2021年5月6日7:00的胎心是110次/min。但根据胎儿的胎心记录显示,2021年5月6日01:30分护理人员根据医生医嘱停止了孕妇的胎心监测后,5月6日7:03分才开始做胎心监测,病历中记载7:00的胎心是110次/min的记录明显是伪造。

5、病历中多处书写不规范。病历中的待产记录是打印件,医务人员并没有签字。很据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所有的病历中的记录和数据,医务人员必须手写签字。

(二)患方存在的问题

1、患儿家属自行放弃了对患儿的治疗,对患儿脑部的损害有一定因果关系。因为患儿存在继发性癫痫,如果癫痫没有得好很好的药物控制,会对患儿脑细胞产生损伤。

2、医院的等级为二级甲等医院,医院的设备硬件水平和医生的技术经验相对有限。根据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7-2021)7.3的规定,医院的等级也是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3、重庆某大型三甲儿童医院的医生建议患儿家属为患儿行基因检测,以明确是否存在遗传疾病,但患儿家属拒绝。在无法排除患儿是否存在遗传疾病的情况下,无法评估患儿的损害后果与自身遗传疾病是否存在有因果关系。

综上,医院的医疗行存在明显过错,与患儿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患方也存在一定过错,医院应该对患儿的损害承担同等责任。(50%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患儿五岁以后通过MRI或者CT检查检查确认脑部发育情况,并申请司法鉴定对患儿的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后确定伤残赔偿金的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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