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张X,女,1981年3月7日出生,因“停经9+月阴道流液1+小时”,于2012年5月21日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1、G1P038+2周头位、宫内单活胎2、胎膜早破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当日11:24在会阴侧切下自然分娩一活男婴,重3260g,身长1250px,Apgar评分4-5-6。患儿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转入新生儿科抢救。产后诊断:1、孕1产1孕38+2周枕右前、顺产一活男婴2、胎膜早破3、胎盘早剥4、新生儿窒息(重度)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产后当晚出现突发抽搐及意识不清,请神内会诊考虑癫痫发作,后诊断为子痫,转入ICU行气管插管抢救,5月24日转回产科,5月31日患者出院。患儿产后出现气促、发绀、呻吟,经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抢救复苏后于2012年5月21日15:28转入成都市某大型三甲妇女儿童医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2、蛛网膜下腔出血3、吸入综合症4、头颅血肿5、产瘤6、新生儿窒息(重度)7、低钙血症8、心肌损害9、低蛋白血症。2012年6月24日患儿出院。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1、G1P038+2周头位、宫内单活胎2、胎膜早破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成立,有阴道试产的指征,在会阴侧切下自然分娩一活男婴不违规。医方对患儿诊断为新生儿窒息,行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抢救复苏后转上级医院救治等措施符合诊疗常规。
2、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医方对患者妊娠高血压疾病重视不足、监测和处理不规范,与患者发生产后子痫存在因果关系,也与新生儿窒息和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涂改;医方与患方的书面沟通记录不全。但与患方所述的后果无因果关系。
3、该患儿出生时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成立。根据2012年5月21日头颅CT片(ID:1205215582)提示:大脑灰白质分界不清、大片多发低密度影、可见皮层脑沟增宽、头皮血肿;2012年7月31日头颅CT片(片号:0008083719)提示:矢状缝及冠状缝间距缩小,多发低密度影、侧脑室扩大;2012年8月24日MRI片(片号:78959)提示:脑萎缩、脑室扩大,结合现场查体,目前诊断脑瘫、小头畸形成立。该患儿出生当天CT显示已存在脑发育异常及目前的小头畸形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关。
4、产后子痫的发生主要与妊娠高血压疾病有关,也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患儿发生脑瘫的原因较多,该患儿发生脑瘫多与胎儿脑发育异常有关,也与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有一定关系。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发生产后子痫存在因果关系,也与新生儿窒息和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对患儿陈XX的医疗行为属于 三 级 乙 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 轻微 责任;对产妇张X承担 四 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 次要 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患儿三岁以后通过MRI或者CT检查检查确认脑部发育情况,并申请司法鉴定对患儿的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后确定伤残赔偿金的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