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根据送鉴资料,患者张XX之子,男,2013年12月8日出生。其母张XX,女,19XX年1月9日出生。因“停经38+3周,下腹胀痛9小时”于2013年12月7日入住P医院,入院诊断:1、瘢痕子宫;2、G2P138+3周宫内孕单活胎RO位待产,2013年12月8日经剖宫产娩出一男活婴,体重3680克,身长1275px,Apgar评分10—10—10,出生后行母乳喂养。新生儿2013年12月10日13:00经皮胆红素14.5mg/dl,随后皮肤黄染加重,当日18:10因“皮肤黄染1天”收入该院儿科,入院诊断: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原因待查:1)母乳性黄疸?2)溶血性黄疸?3)阻塞性黄疸?,行蓝光治疗。2013年12月11日2:00出现发热,4:40体温39℃,8:20患儿反应差、心率增快,呼吸困难,10:35患儿呕吐胃内容物10ml,呈喷射状,12:20患儿病情进一步加重,呼吸急促,唇面发绀,三凹征阳性,心率168次/分,呼吸50-60次/分,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量粗湿罗音,于2013年12月11日12:30转上级医院治疗,途中患儿出现唇绀,无自主呼吸及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某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意见书(X省医司鉴〔2013〕鉴字第238号)尸检结论:本例的死亡原因是新生儿双肺膨胀不全(左肺明显),最后因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
医疗分析:
1、患儿出生后二天,经皮胆红素14.5mg/dl,医方告知家属需转儿科诊治正确。随后患儿黄疸迅速加重(经皮胆红素30mg/dl), 医方将患儿转入儿科诊断“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医方予以了蓝光照射。但对患儿病情估计不足,当时未进一步采取必要的诊断措施(如血常规、胆红素检查等)。之后患儿血常规检查示血色素100g/L,总胆红素526.1umol/L,间接胆红素485.4umol/L,在无进一步检查其病因的条件时,医方未与家属及时沟通并将患儿转上级医院治疗。
2、当患儿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发热、呼吸急促,唇面发绀,呕吐、三凹征阳性等,医方也未及时做相应的检查,如血培养、胸部X光片检查。
3、该患儿死亡系新生儿重度高胆红素血症、贫血(溶血性)、肺不张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也不能排除败血症、核黄疸、颅内感染可能。
综上,患儿死亡与医方未及时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存在因果关系,也与家属未同意及时将患儿转儿科治疗存在一定关系,P医院对患儿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