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脑瘫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1284人看过

诊治经过:

患儿韩XX,男,2X13年9月1日出生。其母李XX,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因“停经38+3周,腹痛3+小时,阴道流液1+小时”于2013年9月1日入住某市A区妇幼保健院,诊断为:1.G3P0+238+3周宫内孕活胎LO待产、2.胎膜早破,2013年9月1日18:12在会阴左侧切下以LOA位娩出一活男婴,体重3500克,身长1250px,后羊水Ⅲ度粪染,脐带绕颈一周、紧,Apgar评分2—3—6,产后诊断:1.第二产程延长、2.胎儿窘迫、3.新生儿重度窒息、4.胎膜早破、5.G3P1+238+3周宫内孕LOA顺产一活男婴、6.脐带绕颈、7.胎盘粘连。立即行新生儿窒息复苏抢救,当晚20: 50新生儿转入某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诊断为:1.胎粪吸入综合征;2.呼吸衰竭;3.新生儿重度窒息;4.HIE(中度);5.代谢性碱中毒;6.应激性高血糖;7.低蛋白血症;8.低钙血症;9.心肌损害;10.右锁骨骨折,经治疗后患儿于2013年9月16日出院。2013年11月26日至2013年12月27日患儿因“发育迟缓”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康复治疗,其后一直在门诊康复治疗。

医疗分析:

1、医方对患儿母亲入院诊断“1.G3P0+238+3周宫内孕活胎LO待产、2.胎膜早破”成立,入院时无剖宫产指征,选择经阴道试产符合诊疗常规。

2、2013年9月1日医方对患儿母亲第二产程监护记录不完善;患儿母亲发生第二产程延长,医方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尽快结束分娩。14:20胎监图出现异常,医方未提供相应的后续观察记录;16:40发现胎心出现异常波动,医方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18:00发现胎心下降至90-116次/分,18:10发现胎心下降至70-90次/分,医方仍未采取及时有效干预措施。

3、患儿出生后,医方对患儿窒息复苏的抢救措施符合诊疗常规。

4、新生儿锁骨骨折是阴道分娩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一般能自行痊愈,不属于医疗事故。

5、该患儿目前发育基本正常,按压右锁骨不哭闹,右侧肩关节活动基本正常。

综上,该患儿发生新生儿重度窒息、HIE等系分娩时胎儿脐带绕颈引起血供障碍所致,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现有资料及患儿目前情况,无法判断患儿远期发育情况。患儿目前生长发育未见明显异常,年龄尚小,发育未完全,故无法判定该例医疗事故等级。

法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患儿三岁以后通过MRI或者CT检查检查确认脑部发育情况,并申请司法鉴定对患儿的伤残等级进行评估后确定伤残赔偿金的具体金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