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儿杨XX,女,2012年X月X日出生。因“发热1天,高峰38.7度,呕吐3次,咳嗽伴喘息”,于2013年8月3日到A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支气管炎”,予以抗感染、止咳、平喘、补液等治疗。2013年8月4日03:53,患儿因“咳嗽2-3天,发热伴喘息1+天”,再到该院急诊,诊断为:“喘息性支气管炎”,拟收入住院,但因病区无床位先行超声雾化治疗。2013年8月4日8:18患儿因“发热3天,咳嗽伴呕吐,腹泻1天”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1、支气管肺炎2、粒细胞缺乏症3、脓毒血症4、急性胃肠炎,予以抗感染、抗病毒、物理降温,补液、下病危等措施。患儿病情进一步加重,9:07出现三凹征等症状。之后请会诊后拟转PICU治疗。13:16患儿面色发绀,呼之不应,皮肤出现大理石花纹,未扪及大动脉搏动,立即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抢救无效患儿于2013年8月4日14:25死亡。
医疗分析:
1、2013年8月3日患儿到A医院门诊就诊,医方诊断为:“支气管炎”正确,予以了抗感染、止咳、平喘、补液等治疗。但医方未重视患儿C反应蛋白增高伴粒细胞缺乏的现象,未行相应处置。
2、2013年8月4日03:53,患儿因“咳嗽2-3天,发热伴喘息1+天”,再到该院急诊,医方诊断为“喘息性支气管炎”,拟收入住院,但医方未立即按急诊收入院。
3、2013年8月4日08:18医方将患儿收入院,入院诊断为“1、支气管肺炎2、粒细胞缺乏症3、脓毒血症4、急性胃肠炎”,予以抗感染、抗病毒、物理降温,补液、下病危等措施。但医方对患儿的处理措施不够及时、规范,记录也不完善。
4、根据护理记录:2013年8月4日09:07患儿出现吸气性三凹征、面唇发绀等表现,医方的处理措施不够积极有效。
5、2013年8月4日13:16患儿面色发绀,呼之不应,皮肤出现大理石花纹,未扪及大动脉搏动,医方立即行了心肺复苏等抢救。
6、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系重症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所致,符合尸解结果(在双肺间质性肺炎、双肾慢性肾小球肾炎、双肾上腺慢性炎等病变的基础上因心传导系统炎症伴出血导致死亡)。
7、患儿系早产儿,易并发感染,且存在一定慢性基础疾病(尸解结果示:双肾慢性肾小球肾炎、双肾上腺慢性炎等病变),与患儿死亡均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上,患儿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儿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