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王X,女,,因“停经36+2周,腹痛8+小时,加重伴胎动消失2+小时”,于2020年8月18日05:20入住成都A医院,入院诊断:1、G1P036+2周宫内孕死胎2、胎盘早剥?于2020年8月18日10:20患者病情突然加重,11:10行经腹子宫下段剖宫取胎术,术中子宫收缩乏力,多种止血措施无效,行经腹子宫次全切除术,17:55术毕入ICU,术后诊断:1、G1P136+2周LOA剖宫取出一女死婴2、胎盘早剥3、子宫卒中4、失血性休克5、DIC。2020年8月18日22:00患者出现心率增快,血压不稳定,腹腔引流管有较多鲜红色液体流出,于2020年8月19日02:20行剖腹探查止血术,术中发现右肝巨大血肿,行肝固有动脉结扎术,手术后住ICU继续监测。2020年8月19日13:00转入成都某大型三甲医院救治,2020年9月1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肝脏巨大血肿、肝固有动脉结扎术后、子宫次全切除术后。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1、G1P036+2周宫内孕死胎2、胎盘早剥?”成立,患者未生育、胎盘早剥早期诊断不能确诊时无剖宫取死胎术指征,医方行进一步观察治疗符合诊疗常规。2020年8月18日10:20患者病情突然加重,11:10行经腹子宫下段剖宫取胎术,术中发现子宫卒中,采用多种止血措施无效,出血不止(不凝),行子宫次全切除术符合诊疗常规。
2、术后医方诊断“1、G1P136+2周LOA剖宫取出一女死婴2、胎盘早剥3、子宫卒中4、失血性休克5、DIC”正确,转患者到ICU治疗符合诊疗常规。2020年8月18日22:00患者出现心率增快,血压不稳定,腹腔引流管有较多鲜红色液体流出,医方于2020年8月19日02:20行剖腹探查止血术,术中发现右肝巨大血肿,行肝固有动脉结扎术,手术后住ICU继续监测,转入上级医院救治符合诊疗常规。
3、医方入院诊断“胎盘早剥?”后,对患者宫高、腹围的观察欠仔细,也未及时复查超声进一步明确诊断,与患者未能及时剖宫取胎手术有关。
4、患者胎盘早剥早期表现不典型,子宫及下腹部无压痛,B超未发现胎盘后血肿,早期诊断不易明确。2020年8月18日10:20患者病情突然加重,医方采取的救治措施符合诊疗常规。患者子宫切除主要与患者病情突然加重、子宫卒中、DIC有关,也与医方未及早明确诊断行剖宫取胎术有一定关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30-40%。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患者的伤残等级应该为八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