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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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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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2669人看过

诊治经过:

患者朱XX,女,19651216日出生。因“发热4小时”于2017725号入住A镇卫生院,81日查血糖15mmol/LB超提示胆囊结石,胸片提示急性支气管炎伴感染,经保守治疗效果不佳但患者仍于82日出院;84日患者又因“剑下疼痛1+周,加重6小时”,再入该院,查血糖15.7mmol/L,入院诊断:1、胆囊结石 2、慢胆急性发作 3、糖尿病。当日行胆囊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发热、心累、心悸、切口感染,继而发生昏迷,经院外会诊考虑酮症酸中毒,经抢救无效,于2017812日患者死亡。死亡诊断:1、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昏迷伴肺部感染 2、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化脓性) 3、胆囊结石 4、术后肺部感染。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的入院诊断正确,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具备手术指征,术中操作得当,未发生脏器损伤、大出血等并发症。

2、医方对患者糖尿病的诊断明确,但在术前、术中及术后4天内对糖尿病的重视不够,病程记录中无任何有关糖尿病的监测、处置记录。甚至在87日还用过造成血糖升高的激素等药物,而在医嘱中也没有查见同时使用控制血糖的药物(胰岛素等)的记录。因此,直到88日出现严重昏迷才由上级医院会诊医师发现患者血糖极度增高(>33.3mmol/L),医方劝其转上级医院治疗,患方拒绝。医方在现有条件下采用了积极救治措施,但患者最终因全身严重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3、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与患者家属拒绝转院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儿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儿家属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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