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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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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检查不充分损伤膝关节半月板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854人看过

诊治概要:

患者向XX,女,19883月16日出生,因“行走时左膝部疼痛伴摩擦感1+”于20201月14日入住A医院,诊断为:左膝部滑膜性软骨化生、左膝关节滑膜皱襞综合征?2009年1月14日行左膝关节探查、滑膜皱襞切除术,术中未发现滑膜包块2009年1月21日患者出院。出院后患者感觉左膝部疼痛,活动受限,在院外诊断为“左半月板损伤”。

笔者对医疗行为的分析:

1、医方在未完成相关检查、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即实施手术,违反

诊疗常规。医院在行手术之前应行MRI(核磁)检查,以明确诊断

鉴别诊断。因为CT和DR检查并不能发现膝关节软组织疾病,只能

对骨性疾病进行诊断,无法发现肌肉、韧带损伤。

2、医方术前拟行左膝关节包块切除术,术中未找到包块,行左膝关节腔内探查,更改术式无患方签字的同意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患者提供的术后左膝关节核磁共振片(ID:0001953384)示左膝双侧半月板体部、外侧半月板前角Ⅱ—Ⅲ度损伤,以内侧半月板为重。由于医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患者术前即存在半月板损伤,故患者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半月板损伤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三)……”因为医院医院术前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在未行核磁检查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即为患者行手术,违反了诊疗规范,推定医院有过错。

 

4、患者目前左膝关节功能障碍也与术后未及时进行膝关节有效的功能锻炼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结论: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度在80-90%。

 

法律责任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患者的伤残等级应该为十级伤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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