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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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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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造成患者大小便困难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484人看过

诊疗经过:

患者刘XX  1973322日出生。因“外伤致腰脊部疼痛、活动受限伴双下肢感觉、运动减退1天”,于2017325日入住A县骨科医院(A县第三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2、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7328日行脊柱前路减压、椎间植骨内固定术, 2017425日患者出院。2017820日患者因“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术后大小便不能自解5月、行走困难2”入住成都B医院。2017825日行腰1椎体次全切、椎骨探查减压、取植骨融合术,910日患者出院。

医疗行为分析:

1A县骨科医院在刘XX的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具有手术指征,选择脊柱前路减压、椎间植骨内固定手术治疗的术式正确,术后X光片所示内固定达到骨折固定和恢复椎体高度的目的,纠正了脊柱成角畸形。

2、患者伤后即出现双下肢不全瘫痪,大小便功能障碍,CT显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折块向椎管内移位,卡压及挫伤脊髓圆锥。原发性脊髓损伤重,是患者神经功能恢复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3、根据2017718CT所示,患者椎管内存留一骨块,椎管相对狭窄,提示A县骨科医院第一次手术未将移位骨块彻底摘除,减压欠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患者第二次手术摘除椎管内移位骨块后,双下肢肌力、感觉有进一步的部分恢复,大小便功能有所改善。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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