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陈X,女、1993年7月17日出生。因“停经45天,阴道流血28天,腹痛1天 ”,于2017年10月1日入住A省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为:停经待诊:左输卵管异位妊娠?2017年10月11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手术,术中患者突发面色、口唇青紫、血压下降,立即暂停手术进行抢救,经外院专家会诊,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后完成手术。术后患者一直存在意识障碍,转入某大型三甲综合医院进一步治疗,目前意识仍未恢复。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停经待诊:左输卵管异位妊娠?”的诊断正确。患者经保守治疗效果不佳,医方采用在气管插管、静脉复合麻醉下行腹腔镜探查术符合诊疗常规。
2、患者突然出院面色、口唇青紫,血压下降与医生术中损伤血管有关;
3、手术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面色、口唇青紫,血压下降,医方暂停手术,放掉腹腔气体,给予麻黄碱、地塞米松、肾上腺素等抗休克治疗的原则正确。但在抢救过程中,医方抢救措施不力,导致低血压持续时间过长(40分钟左右),严重脑缺氧,至今未脑复苏(去皮质状态)。
综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患者的伤残等级应该为一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