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安XX,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因“左侧腰痛,白带多色黄1+年”于2020年12月19日入住成都市A医院,诊断为:盆腔包块待诊:1、左卵巢浆液性肿瘤;2、左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12月22日行“左侧输卵管切除+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术”,12月31日出院。出院后患者因腹胀、肛门坠胀到该院门诊复查,B超示腹腔中量积液,以“腹水待诊:卵巢癌?待排除、输尿管损伤?”转上级医院诊治。2021年1月14日患者因“左卵巢囊肿术后20+天伴腹胀”入住四川省B医院,诊断为:1、左卵巢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瘤术后;2、输尿管损伤?2021年1月19日行“全子宫+右附件+大网膜+阑尾切除术”,术后请泌尿外科会诊。2021年2月10日,患者出院。2021年4月15日患者因“左附件术后4-月,子宫及右附件术后3-月,左输尿管漏尿3-月再次入住四川省B医院。5月5日行探查术、左肾切除术,5月15日患者出院。
笔者对医疗行为的分析:
1、成都A医院对患者临床诊断为:盆腔包块待诊:左卵巢浆液性肿瘤、左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有手术指征,行左侧输卵管切除+左侧卵巢部分切除术符合诊疗常规。因为左卵巢浆液性肿瘤、左卵巢子宫内膜异位囊肿?是手术的常规指征。
2、患者术后出现腹胀、腹腔积液(漏尿)与成都A医院术中误伤左输尿管有关。
3、成都A医院考虑患者存在输尿管损伤可能,建议到上级医院诊治符合诊疗常规。因为成都A医院是一个二甲医院,医生的专业技能和水平还有医疗设备都没有大型三甲医院的实力雄厚,四川B医院属于三甲综合性医院,转四川B医院更有利于患者疾病的诊断和救治。
4、四川省B医院病理科会诊成都A医院08-2710病理切片,诊断为:“左侧卵巢”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瘤,局灶性区域伴有交界性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瘤改变。该诊断判断准确,描述清楚。四川省B医院病理科B2009-02082、B2009-17047、B2009-17188、Q2009-00864的病理切片诊断准确,描述正确。成都A医院手术以后把患者切除的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符合诊疗常规,因为组织病理学诊断材料肿瘤确诊的金标准。
5、四川省B医院根据患者已婚、已生育,CA125检测值增高(肿瘤免疫标志物)及病理报告结果,经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行全子宫、右附件、大网膜、阑尾切除术不违规。因为患者是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瘤,根据诊疗规范应当行淋巴结清扫,以避免肿瘤今后复发。
6、四川省B医院在2021年1月19日术前考虑“尿漏”,术中发现“在左输尿管行走近子宫约2厘米处可见7号丝线线结,不排除第一次手术输尿管损伤”,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处理,与最终左肾功能丧失存在因果关系。
7、四川省B医院术前彩超、肾动态显像+肾小球率过滤测定检查结果提示左肾无功能,在2021年5月5日根据术中发现“左输尿管于髂前上棘平面稍偏下方连续性中断,中断处可见线结,左侧肾脏明显萎缩,色苍白,静推速尿1小时后左侧输尿管内未见明显尿液排出”,有左肾切除指征,再次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后,行左肾切除符合诊疗常规。
8、患者在四川省B医院诊治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医嘱、配合完成相应检查,给医方及时诊治带来困难,也应对左肾功能丧失、左肾切除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成都A医院对患者的输尿管损伤承担完全责任,四川A医院对患者的肾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患者的输尿管损伤的伤残等级应该为九级伤残,患者肾损害的伤残等级应为八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