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
患者王XX,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因“腰部疼痛不适9月,双下肢疼痛4月,腹股沟疼痛1月”,于2019年7月8日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症2、颈椎病3、椎管狭窄4、腰椎骨质增生5、腰椎退行性改变。2019年7月10日在基础+局部麻醉下,行L1/2、L3/4椎间盘突出症经皮穿刺射频靶点热凝术,术后抗感染、消肿等对症治疗。术后患者小便刺痛。2019年7月13日行C2/3、C3/4椎间盘突出症经皮穿刺椎间盘射频靶点热凝术。2019年7月14日行骶管神经阻滞。2019年7月16日行L4/5椎间盘突出症经皮穿刺射频靶点热凝术。术后患者腰部及双下肢疼痛缓解,腹股沟疼痛及阴囊坠脱,尿痛、尿急、尿频无缓解。2019年7月18日行颈交感神经阻滞。2019年7月20日患者出院。出院后患者因排尿排便障碍、会阴麻木、性功能障碍等在多家医院诊治,曾被诊断为“马尾神经和周围神经损伤”所致。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13日患者在某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马尾综合征、神经源性膀胱”。查体:患者神志清楚,检查合作,对答切题。颅神经检查无异常,四肢肌力正常,腱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上中腹壁反射正常,下腹壁反射减弱。提睾反射消失,肛门反射减弱,鞍区皮肤感觉明显减退。脐下四横指与耻骨之间扣浊,耻骨上压痛,肝门指检:前列腺大小正常,肛门括约肌肌力正常。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椎管狭窄、腰椎骨质增生、腰椎退行性改变”成立。
2、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医方行L1/2椎间盘突出症经皮穿刺椎间盘射频靶点热凝手术指征不充分。
(2)医方行L3/4、L4/5、C2/3、C3/4椎间盘突出症经皮穿刺椎间盘射频靶点热凝手术无依据。
(3)无行“颈交感神经阻滞”、“骶管神经阻滞”手术指征。
(4)手术前告知不够充分,无射频靶点热凝手术操作所致相关神经损伤并发症的告知。
(5)病历书写不规范,如病程记录中入院查体记录与首次病程记录中神经系统检查记录前后矛盾、无术前讨论记录及2019年7月13日和2019年7月16日术后记录,无颈交感神经和骶管神经阻滞术的手术同意书和 手术记录,三次椎间盘突出症经皮穿刺椎间盘射频靶点热凝术的手术记录不规范等。
(6)前列腺炎诊断依据不足。
3、椎间盘突出症经皮穿刺椎间盘射频靶点热凝手术并发神经损伤系该类手术的并发症。医方病历记录患者入院时大便干燥、小便正常,无鞍区感觉检查记录。根据查体(鞍区感觉障碍、提睾反射消失、尿潴留)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肌电图和尿流动力学检查,现患者马尾神经综合征、神经源性膀胱诊断成立,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4、根据现有资料,目前诊断患者性功能严重障碍依据不足。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患者的伤残等级应该为八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