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05年12月9日,平XX因患“宫颈内瘤样病变、子宫小肌瘤、盆腔炎性包块、细菌性阴道病、慢性宫颈炎”入住XX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12月20日XX省人民医院在腰硬膜联合麻醉下为平淑娟行子宫切除术、双卵管切除术,但术前医生并未告知患者需切除卵巢,2005年12月27日平淑娟出院。2007年,平淑娟到武警医院检查得知其左卵巢缺失后。
医疗及法律分析:
1、平XX入院后手术前医院没有履行告知病情的情况下,将不具备手术指征全子宫切除,手术前医院在未征求患者及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切除双侧输卵管、左侧卵巢,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
2、由于院方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平XX正常生理代谢功能、内分泌功能基本丧失,造成残端炎症,影响平XX的生活质量,与平XX损害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3、平XX入院后由于错误的手术导致其病情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八级伤残。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六级伤残;
4、平XX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或双方协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