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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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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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造成患者骨折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989人看过

诊治经过:

患者李XX,女,因“左髋部疼痛5-”于20191117日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1、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骨质疏松症3、左大腿Ⅰ—浅Ⅱ度烫伤4、高血压病?,给予皮牵引、制动、补液完善相关检查等处理。20191120日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术后予以抗凝、补液、功能锻炼等对症处理。术后复查发现左股骨中上段骨折,经上级医院骨科专家会诊后先予以左大腿小夹板外固定制动治疗,3月后再视骨痂生长情况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骨质疏松症明确,有手术指征,术前行CT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不属于过度医疗。医方选择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手术方式正确,髓内针的型号选择合适。术后未发现再次骨折的情况下,予以功能康复措施不违背诊疗常规。

220191122日复查X线片,发现患者左股骨中上段纵型骨折,医方请上级医院骨科专家会诊,选择左大腿小夹板外固定制动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3、骨质疏松症患者股骨粗隆间骨折后行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发生再次骨折的风险较大,难以完全避免,医方对此术前与患方沟通不够充分。该患者存在骨质疏松症,医方术中采用的侧卧体位增加了术中发生再次骨折的风险。患者左股骨中上段纵型骨折系术中发生,医方术中透视未能发现。

4、根据202036日的X线片,患者股骨粗隆间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稳定,骨折有愈合;左股骨中上段纵型骨折力线良好,有少量骨痂生长。患者双下肢等长,左髋、膝功能符合骨折术后三月的恢复情况。

综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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