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死亡或出院后不久死亡,家属出于个人感情、风俗、死者为大等原因往往不愿意做尸检,但是尸检明确死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具有重要影响,我举几个医疗鉴定的案例,以说明尸检的重要性。
案例1:
患者李XX,因“自言自语、疑被监视、被人摆谈4年,加重3日”,于2018年1月11日入住成都市A医院。入院诊断:精神分裂症。予以舒必利10mg/日、氯氮平25mg/日抗精神病药物、感冒清3片 3次/日治疗,1月12日予肌注氟哌啶醇10mg+地西泮10mg1次,1月14日予肌注东莨菪碱0.5mg1次。2018年1月15日凌晨患者突然出现生命体征微弱、口鼻渗出粉红色泡沫状物,经抢救无效,患者于2018年1月15日1时40分死亡。鉴定机构意见:1、医方对患者的入院诊断明确,针对精神分裂症的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2、发现患者病情恶化时,医方针对呼吸循环衰竭的抢救措施不违规。3、医方存在常规检查不完善、护理及医嘱执行记录不规范的缺陷。4、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无法判定,故无法确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根据现有鉴定资料,无法判定该案例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2:
患者杨XX,因“右鼻塞伴涕中带血1+月”于2020年12月27日入住邛崃市A医院,入院诊断:右侧慢性鼻-鼻窦炎伴息肉。2020年12月31日行“右侧FESS术+鼻息肉切除术”。术后病理检查报告为“(右鼻腔)内翻性乳头状瘤,癌变,低分化鳞状细胞癌形成”。2021年1月6日患者转入该院肿瘤科(内五科)行放化疗,2021年3月4日患者出院。2021年3月27日患者因“右眼疼痛、右眉弓包块3天”再入该院五官科,诊断为:“右侧额窦、筛窦、上颌窦、眼眶及鼻腔新生物,右鼻腔内翻性乳头状瘤伴癌变手术及放疗后”,请华西医院教授会诊后,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患者于2013年3月30日出院。2021年8月12日患者在外院死亡。鉴定机构意见:由于提交的送鉴病历等资料不全及患者在外院死亡未行尸解,故无法判断患者死亡的最终原因,无法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病情进一步恶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无法判断该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3:
患者杨XX,2019年1月21日因“腹部肿胀、疼痛”到四川省甘孜州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肠梗阻。当日医院为患者行肠梗阻坏死肠组织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发热等症状,医院诊断为:术后感染,行治疗后患者感染得到控制。2019年2月8日凌晨2:20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困难,三凹征,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告知患者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患者死因,家属拒绝,2020年8月患者家属将医院起诉至康定市人民法院,法院先后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三家鉴定机构都因为患者未行尸检,拒绝了法院的委托。因为患者家属无法证明医院是够存在过错,最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