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概要:
2004年1X月20日,高XX因“反复腰部胀痛6+年,复发加重2—月”,入住双流县XX中心卫生院,入院诊断为:1、右肾多发性结石;2、左输尿管中段结石;3、双肾积水(重度)。1X月21日行左侧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右肾探查术,后行右肾切除术。术后15小时患者无尿,即转XX省人民医院治疗,维持血液透析治疗至今。
鉴定结论:
医方在患者术前存在双侧肾损害以及临床检查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行右肾切除术,导致患者术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后果;医方违反了诊疗常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精神损失费。如果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医院应当向支付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