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李XX,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因“头顶右前部脱发1月” 于2010年7月20日至A医院皮肤科门诊就诊,诊断为斑秃。予以局部注射曲安奈德和利多卡因治疗,推进药物约一半剂量时患者出现头痛,双眼视物不清,立即停药拔针、平卧位。患者出现心慌不适、烦躁,经救治后左眼视力有所恢复,将患者收入院治疗。经眼科会诊后考虑右眼视网膜动脉阻塞,予以活血化瘀及血管扩张剂治疗。7月21日转入省人民医院诊治。8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右眼视网膜动脉阻塞。2010年8月18日—9月7日患者再入省人民医院诊治。2010年9月14日—24日患者在解放军某某军区总医院诊治,诊断为:右眼视神经萎缩(中央动脉阻塞);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右侧锁骨下动脉粥样硬化伴软化斑,动脉供血不足;右侧顶叶病灶(缺血性病灶)。
医疗分析:
1、医方对患者的斑秃诊断明确,采用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皮损内注射符合诊疗常规。
2、患者右眼失明是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所致。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的发病率为万分之一至二,为目前临床无法有效预测和避免,有基础疾病的患者发病风险增大。
3、在患者注射时突发不适症状,医方及时请内科会诊符合诊疗常规。但请眼科专业会诊不及时,与患者右眼失明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4、目前患者右眼视神经萎缩无光感,右眼无恢复视力可能。左眼视力0.6,矫正-1.00×900=1.0。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 三 级戊 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 次 要 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