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王XX,女,1945年10月12日出生。因“右下腹疼痛6+天”,于2013年10月11日入住成都A医院,入院诊断:1.急性化脓性阑尾炎;2.高血压病II级。2013年10月11日在持硬麻醉下行“阑尾切除术”,术后予以抗感染、止血、降糖等治疗措施。2013年10月12日03:50患者出现“嗜睡、呼之不应”,行CT检查示左侧颞枕交界区,左侧基底节多系陈旧性病灶。2013年10月12日9时许请神经内科会诊,之后转入神内科治疗,诊断为:1、急性右侧脑梗死,2、血管认知功能障碍3、多发性脑梗死后遗症(左侧颞枕交界区、左侧基底节)4、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阑尾周围炎5、原发性高血压(2极、极高危)6、心肌缺血 。2013年10月14日行颅脑 MRI检查提示:右基底节区及颞叶脑梗塞灶,脑白质脱髓鞘改变。患者住院期间曾出现血糖升高、肺部感染、血压波动,经抗纤溶、降压、降血糖、控制感染、营养神经等治疗。之后患者神志恢复,遗留左侧肢体功能障碍、语言障碍等。
医疗行为分析:
1、患者右下腹疼痛6+天入院,医方入院诊断“1.急性化脓性阑尾炎;2.高血压病II级”,无手术绝对禁忌症,行阑尾切除术不违规。
2、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患者有脑梗死病史,医方术后应用注射用血凝酶止血存在风险;
2)患者术后病情加重,医方行CT检查正确,但未及时请神内科会诊;
3)医方病历书写存在多处不规范;
3、有高血压病、隐匿性糖尿病等多种基础疾病的患者,存在颅内外血管较广泛的狭窄与闭塞基础病变,发生脑梗死几率较高。根据现场提交的医学影像资料提示该患者颅内多处血管存在狭窄和闭塞,此病理改变系长期慢性基础疾病所致。故该患者术后发生急性右侧大面积脑梗死,并导致目前脑梗死后遗症情况,主要与患者的基础疾病有关,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医方应当为患者的损害承担 次要 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