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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中尸检的重要性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医疗纠纷 |1237人看过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出于风俗、个人感情等原因,往往不同意对死者做尸体解剖。家属一般会选择把死者火化或者安葬以后,再寻求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解决与医院的纠纷。但是者司法实践中,没有尸捡报告导致案件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患者死亡以后,患者家属除了要第一时间封存病历以外,同时也要及时进行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患者的死因,因为这是你维权的必经重要程序。如果没有尸检,极有可能导致无法明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家属败诉。具体我举一些鉴定和司法中的案例给大家参考:

案例1:患者钱XX,男,因“低热、颈淋巴结肿大1+ 年、间断发生”,于20203月30日至成都A医院门诊就诊。经血常规检查后,予以1.颈淋巴结活检(预约)2.口服法罗培南钠片,溴化钠口服液。20204月4日患者“肉眼血尿2天”再次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血尿待诊”。20204月5日患者因“进行性头颈部淋巴结肿大10+天,服药后肉眼血尿3+天”入住成都市B医院,诊断为:1.淋巴瘤?2.血尿待诊;3.慢性支气管炎 肺气肿;4.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予以对症治疗后患者于20204月15日自动出院。出院当日患者以“发现淋巴结肿大1+年,黄疸,恶心呕吐半月”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1.淋巴结肿大待诊,淋巴瘤?2.黄疸待诊;3.血尿待诊;4.肺部感染;5.腹腔感染?4月21日,修正诊断:1.淋巴结肿大待诊 淋巴瘤?2.肺部感染;3.腹膜炎。2206月2日,修正诊断:1.淋巴结肿大待诊 淋巴瘤?2.肺部感染 呼吸衰竭;3.腹膜炎;4.急性肾功能不全;5.上消化道出血。入院后予以抗感染,营养对症支持治疗。20205月12日病情加重转入ICU。患者病情一度有所好转,后病情渐恶化。于20206月18日经抢救无效患者死亡。2021年2月患者家属通过医院所在地卫建局医政科委托当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专家根据医患双方提交的资料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评价,但因患者没有做尸检,鉴定专家得出如下结论:“由于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且本次鉴定缺乏血液内科专家参加,故无法判断患者的原发病因及医方医疗行为是否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2:患者杨某,男,56岁。2020年1月2日因“右下腹疼痛1+天”入住甘孜州某医院,入院诊断: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入院当日医院急诊为患者行阑尾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第二天,患者出现发热等症状,体温39.5,查血提示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和C反应蛋白升高,考虑术后感染,医生给予抗生素抗感染、手术切口置换引流等治疗措施。2020年1月10日患者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感染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患者于2020年1月11日死亡。患者死亡后,医院第一时间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患者家属予以拒绝,并再尸检告知书上签字拒绝尸检。2020年5月患者技术起诉至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2020年11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以明确医院在患者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但法院先后委托三家司法鉴定机构,三家鉴定机构均以没有尸检,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拒绝接受委托。因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导致原告无法证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的相关规定,认定原告既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推定的行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不管鉴定还是司法实践,尸检对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至关重要。在医疗实践中,医院也必须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如果因为医院没有及时告知,导致患者没有做尸检,则医院则需要承当没有告知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推定医院承当患者死亡的全部责任,所以尸检对患者家属和医院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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