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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环致子宫破裂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708人看过

诊治概要:

患者赵XX,于2XX356号上午10时因经后三天在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医院妇产科行安环术。术中安放20号圆形铜环后因病人腹痛,怀疑子宫穿孔,立即用取环钩钩取金属环两次失败。术后6+小时(下午445分)转院至XX区人民医院外科行子宫修补术,术中见子宫左前壁有12.5px破口,圆形节育器游离于子宫右上方,回肠上有三处0.517.5px穿孔。行子宫修补术及肠切肠吻合术,切除损伤回肠375px。术后患者恢复良好。

医疗分析:

一、首先从事行安环术的医务人员必须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因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1日颁布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故在进行诉讼时,首先要向法官申请要求医务人员提供《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如果医务人员没有改证书就行此手术,医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时患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报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检查病历中医生术前是否行二位或三维超声检查,以确定子宫位置,这是术前必须行此检查

根据2020年7月中华医学会计划生育学分会发布的《无支架固定式宫内节育器月经间期和人工流产后即时放置临床应用专家共识》,超声、X 线、CT 检查均可用于无支架固定式IUD的定位检查,其中超声检查最常用。超声检查:通常采用二维超声检查,如果二维超声显示不清,推荐三维超声检查,三维超声判断IUD与子宫的关系更准确。故术前应行二位或三维超声检查。

三、医生是否对术中的风险及并发症与患者进行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务人员术前没有向患者沟通手术的风险及并发症,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患者术中出现腹痛症状后,医院有采取措施是否得当

因为患者已经出现腹痛症状,怀疑子宫穿孔。此时,医生应当立即终止手术,并对患者进行救治。

此案例结论:

(一)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医院的手术操作医务人员具有计划生育手术操作资格。

(二)在对患者赵XX行安环手术过程中,医院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在子宫位置未明确的情况下即行安环手术操作;

2、当安环过程中有落空感及病人腹痛剧烈时,医生按患者要求仍立即进行了取环手术。

3、安环及取环手术造成了患者赵XX子宫穿孔及回肠损伤。

(三)经过及时的子宫修补及肠切肠吻合术,术后患者恢复良好,无功能障碍存在。  

(四)医院对手术的风险及并发症有告知

综上,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应当负全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

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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