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蒋XX,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因“走路跛行20+年”,于2016年7月13日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先天性髋脱位(左)。2016年7月26日行“左先髋脱位无柄人工全髋置换术”,术后出现伤口流液。在伤口愈合后5天,于9月18日行“髋臼重新安装植骨、罩体调整、复位半髋石膏短裤外固定术”,术后患者出现伤口窦道形成。2017年1月 23日行“左髋臼杯拆除、取右侧髂骨髋臼杯造盖、骨水泥金属杯+内衬髋臼杯重建术”,4月24日患者出院,出院时窦道未愈。2018年1月25日患者因“左髋慢性窦道流水2月”再入该院,1月 26日行“左髂骨植骨小块骨清创搔刮冲洗骨水泥填塞术”,2018年2月5日患者出院,出院时伤口仍未愈合。
医疗行为分析:
医方先后两次行人工关节翻修手术,第一次翻修手术在伤口愈合仅5天进行,第二次翻修手术前窦道尚未愈合;在未进行血沉、C反应蛋白检查,未明确是否存在深部感染的情况下进行翻修术,违反诊疗常规,是导致目前伤口经久不愈、左髋功能部分障碍的主要原因。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