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张XX,男,1935年8月29日出生。因“外伤致左髋部肿、痛伴功能障碍2+小时”于2013年8月29日入住成都A医院,入院初步诊断:1.左股骨转子间骨折;2.右髋股骨颈陈旧性骨折;3.右股骨头缺血坏死;4.高血压二级,低危。2013年8月30日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2013年9月11日患者出院。2013年10月8日患者复查X片发现内固定螺钉松动,干颈角度较小。2013年10月29日患者至某三甲医院行左髋关节内固定物取出术+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2013年11月5日出院。
医疗分析:
1、医方对患者入院初步诊断“1.左股骨转子间骨折;2.右髋股骨颈陈旧性骨折;3.右股骨头缺血坏死;4.高血压二级,低危”明确,有手术指征,采用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方式选择正确。
2、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术前准备不够充分;
2)术中缺乏监测复位固定的基本设备;
3)术后第二天2013年9月1日复查X线片(片号为:ID:00411)提示:两枚股骨颈内固定螺钉穿出股骨颈外后方;干颈角偏小;骨折复位欠佳,应与手术操作有关。
4)术后缺乏专业的康复指导;
3、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发生内固定螺钉松动与多种因素有关,如骨质疏松、手术操作不当等。
4、根据现场查体,患者经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目前左髋关节功能恢复良好。
该患者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锁定钢板内固定术后发生骨不愈合、螺钉松动、疼痛应与医方术中操作存在因果关系,也与患者高龄、骨质疏松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 三 级 丙 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 主要 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18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