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概要:
患者黄XX,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因“外伤致右小腿肿痛,活动受限1小时”,于2016年5月21日入住某县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右腓骨骨折、右胫腓下关节分离、双上肢及面部皮肤多处擦伤。5月29日行右腓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右胫腓下关节松质骨螺钉固定术。6月15日患者出院。2016年12月31日患者发现螺钉断裂。2017年7月24日患者在该院取出内固定物,术后患者诉右脚感觉运动障碍。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采取手术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及使用拉力螺钉固定复位胫腓骨下关节分离的术式选择正确。
2、内固定螺钉断裂原因有多种因素,但医方使用拉力螺钉复位固定胫腓骨下关节时,螺钉方向选择不恰当(应为平行胫距关节、垂直胫腓下关节固定);固定时间过长(应在6-8周取出);此两点缺陷为螺钉断裂的因素之一。
3、创伤累及关节面的损伤是创伤性关节炎的重要原因。患者目前创伤性关节炎所致的右侧踝关节轻度功能障碍与车祸导致患者右腓骨远端骨折、胫腓下关节分离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与医方上述医疗缺陷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