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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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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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筋膜室综合征医疗事故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1163人看过

诊疗经过:

患儿古XX,女、2012年 820日出生。因“右上臂外伤后疼痛、肿胀5小时”,于201725日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201726日行右肱骨髁上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抗感染等治疗。2017212日患儿出院,出院诊断:右肱骨髁上骨折伴桡神经损伤。患儿出院后在多家外院诊为右前臂霍可曼缺血性肌挛缩。20176月患儿在河南洛阳正骨医院行右肱骨陈旧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7月行右前臂肌挛缩松解延长术。

医疗行为分析:

1、患儿因摔伤后5小时入院,医方右肱骨髁上骨折的入院诊断成立。

2、入院后经多科会诊、观察治疗后,发现患肢有肱动脉损伤,采取急诊手术的治疗原则正确。

3、患儿肱骨髁上骨折错位严重,合并肱动脉损伤,并发患肢缺血性肌挛缩的机率较高,与疾病本身的病理生理改变有较大关系。

4、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对已发生的血管损伤、骨筋膜室综合症处理有缺陷,与患儿右前臂缺血性肌挛缩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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