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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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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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治疗不规范导致患者死亡案例

发布者:袁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1022人看过

一、基本事实

患者罗XX,男,198X年X月22日出生。因“口渴、多饮、多尿8天,气紧、双下肢麻木3天”,于2013年12月16日入住A医院,入院初步诊断:1.1型糖尿病、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3.高血压病? 。入院后予以降糖、补液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活血化瘀、营养神经等治疗,2013年12月17日给予口服氯化钾20ml tid对症处理,2013年12月18日上午复查电解质示:钾 1.64mmol/L,补充诊断:1、重度低血钾症2、高尿酸血症3、脂肪肝,予以继续补钾、降糖等治疗。患者病情危重,于2013年12月18日15:20转上级医院,出院诊断:1.1型糖尿病、 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2.重度低钾血症;3.急性上呼吸道感染:4、高血压病?5.高尿酸血症;6.脂肪肝。当日16:25急诊入四川省某三甲医院,入院查体:神志昏迷、呼之不应、面色紫绀、体温不升,P: 0次/分、R :0次/分、BP测不出、SPO2测不出,颈动脉,桡动脉未能扪及。双侧瞳孔等大型圆,直径约2.5mm,对光反射消失。入院后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深静脉泵钾、维持血压、纠正酸中毒等抢救治疗,其后患者心率一直未恢复。2013年12月18日18:50患者HR 0次/分、R 0次/分、BP 0/0mmHg,心电监护示一直线,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2.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昏迷;3.严重低钾血症:4、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医疗行为分析

医方对患者入院初步诊断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成立,医方采用降糖、补液维持水电解质平衡、活血化瘀、营养神经等治疗原则不违规,但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医方对患者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治疗不规范:①补液量不足致脱水未纠正;②使用胰岛素的剂量、途径不规范;③补碱无指征;④补钾不及时且剂量不足导致严重低钾血症;⑤血糖及电解质监测不及时。

2、医方对患者的病情严重性及对病情的转归估计不足,转院不及时;

3、2013年12月18日15:20患者病情极危重,已错过最佳转院时机,转院前对患者转院风险估计不足,且未行转院风险书面告知;

4、医方转院时抢救设施准备不充分,医方未提交转院途中抢救记录。根据四川省某三甲医院死亡病情证明,患者到达四川省某三甲医院时神志昏迷、呼之不应、面色紫绀、体温不升,P :0次/分、R: 0次/分、BP测不出、SPO2测不出,颈动脉,桡动脉未能扪及,双侧瞳孔等大型圆,直径约2.5mm,对光反射消失。

5、医方病历记录存在不规范,如:记录时间错误等。

患者死因多系严重低血钾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综上,A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三、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精神损失费。如果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伤残,医院应当向支付患者的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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