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郭XX生前因身体不适于2X09年5月18日入住XX市立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重度贫血待查;2、心悸原因待查;3、腹部隆起原因待查。该院5月18日的CT检查报告单结果:升结肠肝曲占位性病变,建议肠镜定性,或结合临床。5月20日郭XX出院,出院医嘱是建议院外进一步治疗。郭春泉于出院当日即入住XX市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混合性贫血”,经治疗于6月14日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出院情况:病人乏力好转,血色素由36.8g/L升至76.8g/L,拒绝大小便常规、肠镜检查。因病情加重,郭XX于2010年11月7日又入住XX市人民医院治疗,于11月22日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出院情况:病人贫血减轻,腹部肿瘤未做治疗,病人拒做进一步检查,要求转上级医院,出院诊断为:腹腔内恶性肿瘤(肠腺癌?直肠癌?);缺铁性贫血。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郭XX出院当日即到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行检查,该院2X10年11月22日超声诊断报告单结果:提示:腹腔内实性肿物,考虑:来源于横结肠病变可能大。该院同日的CT诊断报告单结果:影像学诊断:右半结肠癌。后郭XX于2X10年11月28日-2X11年5月4日及2X11年5月23日-2X11年10月18日又入住XX市人民医院分别进行了化疗及止血、抗炎、营养、支持对症治疗,于2X11年10月18日死亡。
医疗分析:
XX市人民医院在郭XX于2X09年05月20日~2X09年06月14日就诊期间,对于被鉴定人贫血病情的治疗具有效果,但在完善相关检查方面存在诊疗过错,其诊疗过错对被鉴定人疾病的早期诊断及预后具有一定不利影响。关于参与度,若经质证确认患者方入院时已经向医院方提供外院的CT检查结果,不存在拒绝肠镜检查的事实,则医院过错参与度拟评为C~D级:若经法庭质证具有证据确认患者方未向医院提供外院CT检查结果,存在拒绝肠镜检查的事实,则医院过错参与度拟评为B~C级。
法律分析:
一、第一次住院期间患者是否提供过市立医院的CT检查结果及是否存在拒绝肠镜检查的事实
患者提交了医院主治医生的录音资料,以证明提供过CT检查结果的事实,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录音中被告主治医生对看过郭XXCT检查结果的过程陈述清晰、完整,故原法院对该录音资料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可以证明郭XX在第一次治疗期间提供过市立医院的CT检查结果的事实
二、医院对郭XX的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比例
北京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了医院存在部分诊疗过错的鉴定意见,医院虽提出异议,但未就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依据等提出实质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该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鉴定结论中关于医院在对郭XX治疗中的过错行为参与度评级,以及郭XX在第一次住院期间提供过外院的CT检查结果、拒绝做肠镜检查的事实,并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行为对造成郭XX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患者郭春泉作为受害者一方虽无主观过错,但其自身健康状况及“出院后病情反复、自我警觉与就医治疗”等因素对于本身损害结果应为主要的原因力,故应承担75%。
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52731.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30元,由原告负担9397元,被告负担31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