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治经过:
患者巫XX,女、1965年11月30日出生。因“双眼近视,看物不好6年”,于2017年9月24日到成都A医院诊治,诊断为“双倂发障、双高度近视眼病”。于2017年9月24日行OD-PC-IOL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发现右眼不适,诉眼球萎缩、不能视物。
医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双眼并发白内障、双眼高度近视的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术前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2、患者双眼高度近视多年,术前患有角膜斑翳、视网膜病变,均对视力有直接影响。
3、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未见“手术记录单”及“人工晶体识别条码”。
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目前眼部病情状况有因果关系,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赔偿患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康复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院应当给予患者精神补偿。